年产100套(台)灌水器模具研发生产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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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示版)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年产 100 套(台)灌水器模具研发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盖章盖章):山东春雨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2020 年年 8 月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 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 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 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 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 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 目 名 称 年产 100 套(台)灌水器模具研发生产项目 建 设 单 位 山东春雨节水灌溉设
3、备有限公司 法 人 代 表*联系人* 通 讯 地 址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滨河西路 69 号 联 系 电 话*传真/邮政编码271100 建 设 地 点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滨河西路 69 号 立 项 审 批 部门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2020-371291-35-03-017925 建 设 性 质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3523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 制造 占地面积1080m2绿化面积/ 总投资 ( 万元 ) 300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12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4% 评 价 经 费 ( 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2020 年 10 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1.项目由来 山东春雨节
4、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4 月,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 高新区滨河西路 69 号,经营范围为:滴管模具、滴灌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滴管节水器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因公司生产需要,山东春雨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拟建设年产 100 套(台) 灌水器模具研发生产项目。 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成, 生产设施未配套建设 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属于违法行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已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0第
5、 J008 号) ,该项目已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 22 号,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 77 号,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改并施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 44 号,2018 年 4 月 28 日修订并实施)及其修改单的有关规定:“二十三 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 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仅组装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山东春 2 雨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6、建设年产 100 套(台)灌水器模具研发生产项目无电镀或喷 漆工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编制工作,委托书见附件。 2.相关政策符合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30 日第 29 号令 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该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为允许类 项目;生产过程中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的设备,本项目已在莱芜高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登记备案号:2020-371291-35-03-017925。 (2) 项目与 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大气
7、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 (2018-2020 年)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1817 号)文件精 神,本项目与其符合性情况分析见表 1。 表 1 项目与鲁政发201817 号文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政策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 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钢铁、地炼、电解铝、 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2+26 城市按照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对重点区域的要求, 压减过剩产能。 加大 2+26 城市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全省实施“以钢定焦”。 本项目不属于左栏 7 个高耗能行业。 符合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散乱
8、污” 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 类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 品、生产设备)的要求;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 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 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改。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 对用地、工商、环保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 本项目为专用设备 制造业,为新建项 目,不属于左栏情 况。 符合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 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 置换实施办法。
9、坚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增”,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 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 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 目必须同时停产。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市必须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不增为刚性约束。 本项目为专用设备 制造业,为新建项 目,不属于左栏情 况。 符合 着力调整产业布局。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 能、高污染和资源 符合 3 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地区应制订更严格 的产业准入门槛。 型行业,地
10、方空气 质量不达标 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 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的 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左栏 项目类别 符合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 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推进 2+26 城市钢铁企 业采取转移重组、域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2+26 城市禁止新 建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 本项目不属于左栏 项目类别 符合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各市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重点 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要求,督促控制区内的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 标准限值和区
11、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的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废气经环保措 施处理后能达标排 放 符合 加快实施山东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履约能力建设二期项目 ,继续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 积极完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目标。 本项目生产中不使 用消耗臭氧层物 质。 符合 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 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 环保部门联网。推进 VOCs 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 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 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 征的 VOCs 监测监控系
12、统。 本项目不属于左栏 情况。 符合 (3)项目与“四减四增”方案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 方案(2018-2020 年)的内容,分析本项目与其符合性见表 2。 表 2 项目与“四减四增”方案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政策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 减少落后和过剩产能, 着力淘汰落后产能。 以钢铁、 煤炭、 水泥、 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 环保、安全、质量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 本项目为专用设备 制造业,不属于左 栏情况。 符合 环保方面, 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发布
13、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落后产品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项目不使用产业 政策目录中淘汰类 装备 符合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 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项目为新建,经分 析,采取措施后, 排污染物均能达标 排放 符合 严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焦化、铸造等行业新增产 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本项目为专用设备 制造业,不属于左 栏情况。 符合 着力实施季节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对重
14、点高排放行业工业企业 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17 个设区的市要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 高排放行业。 符合 4 方案,明确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清单及调控时段。对错峰行业 中环境行为特别优秀的企业,免予实施错峰生产。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 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本项目符合“三线 一单”要求 符合 着力控制新增煤炭消费。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本项目不使用燃料符合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
15、得采用公 路运输。 本项目物料运输量 较小 符合 (4)水、气、土十条相关内容的符合性分析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土壤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中的水、气、土十条中与项目建设相关规定的符合性分析情况见表 3。 表 3 项目建设与水、气、土十条相关内容的符合性 名称名称政策要求政策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 (气十条) 国发201337 号 2013.0910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 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 设,到
16、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 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 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不使用燃 煤锅炉。 符合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 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 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 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 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 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 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17、本项目施工期无 土建工程,施工 期只进行设备安 装。 符合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 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 烟机。 本项目员工不在 厂区食宿 符合 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 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 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 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 导和监督检查, 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本项目不属于产 能过剩行业,属 于新建项目 符合 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
18、井水综 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 本项目冷却用水 循环使用。 符合 5 (水十条) 国发201517 号 2015.04.16 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 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 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 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 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 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开 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
19、禁止工农业 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 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 配套打井为条件。 本项目用水由当 地市政供水管网 提供,不开采地 下水。 符合 土壤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 (土十条) 国发201631 号 2016.05.31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 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 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企业无左栏 违法行为 符合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 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 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 避让
20、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本项目用地均为 建设用地,不涉 及农田占用。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 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 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工作。 本项目的建设及 生产不涉及重点 污染物的排放。 符合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 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 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 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 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21、。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周边均为企 业厂房。 符合 (5)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见表 4。 表 4 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符合性 相关规定相关规定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 项目位于山东省/ 到 2017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 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 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 项目不属于上述行业,无燃煤锅 炉。 符合
22、 6 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在供热 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 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北京市、天津 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均采取污染治 理措施,达标排放 符合 (6)与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与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符合性分析见表 5。 表 5 与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规划要求规划要求符合性符合性 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
23、把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 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 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 90%。 本项目车间有机废 气收集效率不低于 90%。 深化重点行业 污染治理 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线光固化涂料等低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企业达到 50%以上,家具制造企业达到30%以上,电子产品、电 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 行业。 (7)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 6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山东省环境保护
24、条例要求企业情况企业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 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建立台账管理 制度,详细记录生 产原料、辅料的使 用量、废弃量、去 向以及挥发性有机 物含量。台账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符合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 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 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 基础设施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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