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案例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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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商部门首例检察院抗诉案件胜诉的启示文 /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曾献亮【基本案情】2011年 5 月 18日,X区工商分局接周某举报,称其在北京市A商店购买的蓝莓汁外包装标注有“低糖”字样,但未标注“糖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工商局查处。 X区工商分局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对举报产品的销售商北京市 A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北京市 A 商店销售上述商品行为, 但销售商确认曾经销售过上述产品,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 验货清单及检验报告等。 针对蓝莓汁外包装标注有“低糖”字样而未标注糖含量一事,X 区
2、工商分局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第28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并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查处。5 月 26 日,X区工商分局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京工商字(2011)第 001 号答复并送达举报人周某。【审理结果】北京市 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一审判决,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周某不服二审的判决结果, 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过调查后,决定立案,并于2013 年底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3、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 一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北京市 A商店销售未标注糖含量的蓝莓汁饮品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总局第 43 号令)的具体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流通领域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第三,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质检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 工商部门对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亦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第四, X区工商分局关于工商部门对于食品标识问题不具有管辖权的意见,明显有违食品安全法和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以及国务院和北京市对于工商部门职责分工
4、的明确规定,两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后认为, X区工商分局针对周某有关食品流通领域的举报问题履行了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被举报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机关对经销商销售属于生产环节的不合格商品行为是否有处罚权的请示 规定。在被举报食品的标识未经法定有权部门认定违法的情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况下,贸然要求工商行政机关对销售者予以处罚显属不当。其
5、他工商机关针对类似举报对销售者予以处罚的情形, 不能作为法院审查本案所涉举报答复是否合法的依据。X区工商分局的处理并无不当,周某要求撤销该答复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焦点问题】(一)管辖权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质检、工商、和药监实施分段监管。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不能因为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就取代质监部门行使对食品标识的认定检验监督检查的职能。如果可以混同的话, 就不存在食品安全法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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