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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工程工程使用移交及转固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工程工程使用移交及转固管理工 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基建工程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 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以及 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第二章使用移交第三条 使用移交是指基建工程工程通过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 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行为。第四条 使用移交应在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由建设 部门牵头,资产部门配合,保卫部门、信息部门、后勤部门、 使用单位参与,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2、责相应事项的交接工 作。第五条使用移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工程完成施工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的施工 任务,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架、临时设施、除渣、 去污等清理完毕并已退场;(三)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准备完毕。第六条使用移交应进行资料移交、实物移交:(一)资料移交.建设部门向资产部门移交工程建设相关资料;1 .资料移交具体内容:(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立项批文、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或采购合同、工程竣工图纸、 验收工作组会签表、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消防、人防、 节能、电梯等专项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套;(2
3、) 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含电子版竣工图纸)、 面积测绘报告、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建设部 门编制的资产使用、维护说明书(须明确工程工程维保期、 维保单位、联系人)等。(二)实物移交1 .建设部门向资产部门移交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2 .实物移交具体内容:房屋建筑物、基础联体设备、配 套环境以及可移动的配套设施设备、房屋钥匙、水卡、电卡、 气卡等;3 .房屋建筑物、基础联体设备及配套环境移交时,需逐 一登记造册,列明其名称、数量、金额等;可移动的配套设 施设备移交时,需逐一分类造册(与购销合同保持一致),列 明设备(仪器、设施)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 金额(含安装
4、调试费)等。第七条 使用移交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建设部门准备移交资料和实物;(二)移交工作组现场查验、核实,建设部门向资产部 门逐项移交资料和实物;(三)资产部门登记、整理相关资料后,根据竣工工程 的使用功能规划及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向具体管理部门和使 用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及实物;(四)资产部门向后勤部门进行物业管理移交。第三章转固第八条 转固分预转固和正式转固。预转固是指基建 工程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财务决算的,根据 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本钱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 定资产的行为;正式转固是指基建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完 成财务决算后根据财务决算报告转为固定资产的行为。第九条 基建
5、工程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一般应具 备以下条件:(一)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 经完成;(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施工合同规定基 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施工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 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 者几乎不再发生。第十条 预转固应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待基建工程 工程完成财务决算后,根据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其固定资产价 值。第十一条 预转固,一般应具有工程验收记录、竣工 结算书、工程支出清单、设备购销合同等要件。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工程完成财务决算后,财务部门 应将财务决算报告报资产部门备案,作为转固登记的依据。第十三条 转固由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资产部门负责 转固登记,财务部门负责转固建账。第十四条转固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建设部门准备转固相关资料,提出转固申请;(二)资产部门对转固相关资料和申请进行核实,明晰 工程主体及附属设施的资产分类明细;(三)资产部门按照转固有关规定办理入固手续;(四)财务部门办理转固建账。第十五条 零星的改变修缮、装饰装修、提档升级等 基建工程工程,其使用移交及转固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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