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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那么一、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公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本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及取得我院学籍的境外 本科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二、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15-21 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院领导担任。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处。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 .制定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法。2 .审查各分
2、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3 .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 .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二级学院、系下设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 人,委员4-6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二级学院、 系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七条各二级学院、系分委员会职责:L接受本单位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2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系毕业生相关材料,审核结果报学院学位办。3 .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4 .接受本单位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或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
3、由分委员会组织复 议。复议结果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告知学生本人。三、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制度。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3 .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践 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说明确已较好的掌握了本专业的 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 .全部课程(不含公共与专业任选课)和实践环节折算后平均成绩达70分及以上或学分 绩点达2.0及以上。5 .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过程、论文完成过程无作弊、抄袭等学术不端
4、行为。6 .毕业时,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第九条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到达本细那么第八条各款要求。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系分委员会在学生毕业前4周(一般为5月末至6月初)审查 本单位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分别向学院学位办提出授予和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与理由,将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本人。学院学位办汇 总各系材料并进行复审,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毕业生离校前举行会议,审议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 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三分之二以上 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
5、审批每年一次。第十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五、学士学位补授条件与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未到达本细那么第八条第4、5款要求的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补授 学士学位:1 .在当年至毕业后一年内考取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通过国企、事业单位副及以上单位 组织的录用考试(须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2 .在当年被批准参加支援西部地区计划(不含|可乡者)、考取基层选调生(含村官)、农 林地区特岗教师。3 .到服役后返校学习并正常毕业。4 .毕业后二年内在工作中(含个人创业)积极努力,获得市(地区级)级及以上政府或 相应部门奖励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市(地区级)级及以上范围产生较
6、好的社会 影响。第十五条 未到达本细那么第八条第6款要求的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考取研究生、国 家公务员或通过国企、事业单位副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录用考试或满足第卜四条第4款的条件 可以补授学士学位。第十六条 补授工作程序。应届毕业生跟随同期同学在本单位申请并附相应的有效证 明材料,经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学位办;非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向学院学位办提交申请 并附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学院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提交当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大会审 议,通过后予以补授。六、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对学位授予工作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系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请。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系分委员会进行调
7、查核实,形成书面建议或决定后报学院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备案。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学院的最终决定由各二级学 院、系转交学生本人。各二级学院、系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提出仲裁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七、学位证书管理第十九条学院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学士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 须经各二级学院、系分委员会审查,由分委员会主席在有打印错误的证书上认定签字后,报 学院学位办审核换发,原证书由学院学位办封存。第二十条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遗失毁损,均不予补发。有申请者,学院学位 办可根据档案记载,给予开据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毕业典礼上宣布或由 学院学位办公布。八、其它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因舞弊、弄虚作假获得学位,或因特殊原因 导致未授学位的,由学院学位办予以调查,假设情况属实,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做 出相应的撤销或补授决定。第二十三条本细那么的解释权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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