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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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 照确保平安、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的原那么, 为全国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方法所称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 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加注车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及相关设施。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建设的规划、 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加氢站经营许可的办理以及 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部门职责)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平安管 理规程(GB/Z 3454
2、1)、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方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建 立健全平安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加氢站运营方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平安责任人,负责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本企业的平安工作负责;加氢站站长为站点平安责任 人,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站点 的平安工作负责。平安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平安管理 制度、消防平安管理制度、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工作人 员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 程、定期检验制度、平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规定,对氢气配送车辆的营 运证件和检测评定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
3、格证 书以及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加氢站供应的氢 气应当定期由第三方检测并公布结果。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定期对加氢站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平安生产。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和教育,对人员的平安培训、考核等做出规定。加氢站运营方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 用品和平安防护用具。加氢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 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 平安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加氢站应当每班都有平安管理人员在岗,负责监督 检查平安管理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加氢站平
4、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范应当张贴在醒 目的位置,氢气危险风险告知牌应当向外界公示。第十四条(信息化监管)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建立加氢站运行档案,实时记录 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报警、故障、人员资质、当 日氢气挂牌价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 录、挂牌价格等应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 加氢区、卸氢区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 录,检验标定记录)。(二)充装、加注信息。(三)平安监控系统数据(参数、音视频)。(四)氢气质量记录。(五)隐患、事故处置记录。(六)应急演练记录。(七)人员培训记录。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符合相关部门的
5、监管要 求。第十五条(充装管理)加氢站投入运行前,业主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 可证,并按照气瓶平安技术规程(TSG23)等相关 规范要求为燃料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第十六条(平安评价)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技术服 务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平安评价,出具平安评价报告;每年组织相关专家或平安技术服务机构对加氢站的 日常运营进行平安评估。第十七条(应急平安管理)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方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有关要求,加强应急 管理:(一)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 序、细化保障措施;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 面评审纪要。(二)每半年组
6、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演练效 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 修订意见。(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运转。(四)加氢站发生平安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 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 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管理 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县(区)、钝钛高新区管委会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第十八条(暂停供气)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 应提前60日向所在县(区)或锐钛高新区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所在县 (区)或锐钛高
7、新区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政府监管第十九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撤除加氢站 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撤除或移动加氢站 的平安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安 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 的,应当立即通知加氢站经营企业并向经信、应急管 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条(日常监管)加氢站所属县(区)、帆钛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 当会同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 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本方法的规定,建立加氢站 日常检查制度,对加氢站的经营条件、设备管理、平安管理、供应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 少于一次),并将检
8、查结果报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市级 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的,由市、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分。涉及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 护、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氢站行业管理,制定布 局专项规划,办理加氢站的燃气经营许可。(二)开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立项审批(核准、 备案)等工作。(三)经信部门负责明确加氢站建设需求,协调既 有加油站增建加氢站设施工作。(四)公安部门负责氢气配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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