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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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 15 页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
2、、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 China Federati
3、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
4、,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5、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成员社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是:(一
6、)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
7、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第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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