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适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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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适用目前,司法实践中因出嫁妇女、户口在农村的退休人员,要求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诉讼越来越多,而最高法院在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必须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无法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审判工作中,因为有法官的不同理解,出现不同适用标准和裁判结果。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中“发现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各相关部门要求确定农村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呼声非常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碍于司法解释权和立法权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不能等到相关立法解释公布后,才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判。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征地补偿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应当首先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后,此类案件的审判反而因不同理解,出现适用不同标准的裁判,导致司法依据的混乱。作者认为,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而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就如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法规规定
3、虽不是特别明确具体的,但法律规定的精神是清楚明白的,关键在法官如何认识和把握。作者现就自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认识和作法,提供司法同仁以参考、批评指正。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户口所在地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出现的新名词。成员资格,从法理学的角度认识,本质为权利,是自然人或法人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也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力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P85)。中华人
4、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关于中国公民法律资格的规定。中国的历史习惯把户口所在地当成公民资格认定的依据。一般人讲,我是某村人,指的是自己的户口在该村,即便户口不在该村,也是原来户口在该村,现在已从该村走出来。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也以此类推,凡户籍在农村中的人,就是该村村民或居民组居民,理由是,1958 年 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就是农村村民或居民组居民。这是我国目前法律上确认农村人口的唯一标准。村民比农民的称呼更接近成员资格,村民是户口在该村的居住民;农民是从事农
5、业生产的人,是职业称呼。居民不过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中原生产小队改为居民组后的变称。居民一是指户口在该村,或户口虽然不在该村,但现在居住在该村,或原来是该村人,因退休等其他原因又回到该村居住的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5 页 -2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法没有明确提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选民资格”认定问题,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这一授权,各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6、。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现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经居住地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口所在地重复登记。”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选民资格,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前进行选民登记。”以上规定证明,以户口所在村来认定农村居民成员资格是
7、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就涉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而言,居民组成员资格认定是前提条件,而户口所在地又是能够说明该居民是应当分得土地补偿费的合法的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也是证明。否则,不以户口所在村确认农村居民资格,所有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居民组会议形式出让被国家征用的土地,并获得土地补偿费和该村(组)居民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均无法律根据。二、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参加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治活
8、动的前提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户口在农村的居民均有权在所居住的本村参加一切政治活动。全国各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规定,选民资格以一般户口所在地进行认定和登记,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是成员权中最重要的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
9、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目前,我国农村中已经有不少原户籍在本村,但已经在外地落户的从商成功人员,被原籍请回,或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回原籍居住的,被农民认为是“能人”的人,被推选为村长或支部书记,他们正带领着广大农民奔向小康,也有不少参加工作时间长的老工人按照国家政策与子女办理了顶替手续,享受着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待遇,户口落在原籍,继续承包其子女原耕种的土地。他们都全部参加了所在农村的各项建设事业,为农村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户口不在所居住的农村,也同样以相关法规规定,在生活居住地以与当地村民一样的身份,参与村事务管理、选举等政治活动的实例
10、。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所在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可见,以非户口所在村的村民资格领取选民证,参与民主选举,也是符合规定的,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的政治权利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而定。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村民不得在 2 个或 2 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说明一个人不得同时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权或被选举权。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以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与被选举的是普遍现象,以非户口所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
11、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5 页 -3 在地参加选举与选举的是少数并不多见,但法规的规定,至少说明农村居民可以选择自己参与政治活动的区域。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是参与土地征用费补偿分配权的唯一标准以户口所在村或长时间居住在农村的居民,都可以本村村民资格参与所在村的相关村务管理活动,甚至可以当选为所居住村的村干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村民一定享有本村村民享有的一切经济权利,如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点,对于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充分说明居民户口所在村或不在所在村,该居民不一定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作者就司法实践的实例进行合法性证明。案例
12、一:原告张某诉称,本人原在娘家居住。1996 年结婚后,于2003 年将户口迁入现住村第四居民组。被告第四组近两年部分土地被征用,该组居民全额分得土地补偿款21000 元,该组居民会议讨论因原告在本组没有承包地,只决定分给原告一半征地款,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如诉。一审认为,原告在其娘家的承包地仍由其耕种。婚后虽将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但其土地不在被告处,该不具有被告处居民组成员资格,居民组已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的一半,现原告以户口在被告处为由,请求分得另一半土地补偿款,理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土地征用补偿款是按照村民户口所在地来确定,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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