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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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3、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案件来源调查取证核查申报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立案提出处罚建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强制措施提出其他处理建议案件核审领 导审 批其他处理属于撤销立案告 知 被调 查人等复核听证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转为强制措施解除保存措施解除强制措施立卷归档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监督重审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1 页,共 6 页 -1、案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机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文书、途径披露的案件。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 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调查取证的要求:(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4、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 日自行解除;在7 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未提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出送达执行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6 页 -行政强制措施
5、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依法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可以不经审批先行采取,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2)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3)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
6、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5、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召开合议会议讨论,填写案件合议记录,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拟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 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 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折合金额30 万元以上;其他辖区范围内影响较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应当召集
7、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注:立案调查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但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案件时限)自立案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总时限为 60 个工作日。针对行政处罚各环节,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格遵守规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时限,总时限不得超过60 个工作日。对于需要检验或外省市协查的案件,检验或协查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总时限。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者需要听证的,或者需要履行层级监督程序的,以及确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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