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书】-试论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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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终止包括劳动合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目的完成和劳动合同的解除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及给予补偿的标准,我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做出了规定,但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相关法规也仅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在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2、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失偏颇,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一种抹杀,是不合理的,至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首先,何谓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呢?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经济补偿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经济补偿这一概念的理论抽象和具有可操作性看,经济补偿,是国家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作为其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离职后在一段时期内生活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特有的费用。这表
3、明,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损害赔偿等均不相同,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的积累,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不稳定劳动关系的补偿。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所负的经济补偿义务,或者说经济补偿应当由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这几部分构成。劳动贡献积累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本单位工龄挂钩,除了劳动者因有过错行为而被辞退以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这种补偿。失业补偿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失去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就业机会的经济补偿,其数额应当与劳动合同解除时所余的未履行期限挂钩,
4、除了劳动者因有过错行为而被辞退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这种补偿。其他特殊补偿,是对劳动合同终止有病伤未愈等特殊困难的劳动者所给予的经济补偿,除了劳动者因有过错行为而被辞退以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这种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劳动贡献积累补偿。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因伤病、技术、体能等个人原因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享受劳动贡献积累的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胜任工作,健康、完全地履行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才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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