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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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学位条例,规范学位管理, 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和学位 办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工作细那么。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分为经济学、法学、 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 学等学科门类。我校按一级、二级学科设立的专业,根据教 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其对应的学科门 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申请人条件第三条凡在我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的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1 .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品
2、德优良者。2 .修完本科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规定学分,各项 成绩合格,试验、实习、实践课程成绩到达规定标准和要求, 补考课程不超过8门次(含8门次),准予毕业者(本条规 定从2022届毕业生开始执行;2020、2021届毕业生按照XX 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局部细那么修订的意 见(XX号)文件执行)。3 .在导师指导下,完本钱科毕业规定标准的学位论文或 设计,通过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论文辩论,成绩合格者。4 .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5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等方面的要求,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根据当年毕业生整
3、体考核结果另行划定。可以根据体育艺 术类与非体育艺术类专业、专升本等毕业生类别的不同分别 确定成绩划线标准。其中英语专业毕业生的外语考核,以全 国大学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为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 据当年英语专业毕业生的整体考试结果,单独划定最低分数 线。专升本毕业生以本科阶段在本校参加英语等级考试成绩 为据。应届或毕业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的,不受学位授 予英语成绩条件限制,可申请或缓授学位。在学期间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的全国大 学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未到达当年学位授予条件而缓授 学士学位者(缓授学位时限为两年)。在缓授学位的有效时 限内,经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的统一考试并到达毕业
4、生毕业 当年的学位授予标准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考试成绩仍未 达标或超过缓授学位时限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6 .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观察及以上纪律处分者。7 .对在校期间受留校观察处分的毕业生,假设观察期满, 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1)获得由学校组织参加的、且排名第一的厅局级及 其以上党政部门颁发(授予)的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2)应届或毕业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3)获得校级“三好学生”;(4)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比赛,且排名第一的 省级及以上奖励者。8 .因故被延长毕业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时限)的学生, 待正式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 士学位。第
5、四条 具备申请学位条件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向学校 提出学位申请,也可经我校推荐向其它院校提出学位申请, 但不得同时向两所院校申请学位。第三章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权申请程序第五条各专业招收第一届本科生的当年,所属学院应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六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应于本专业第一 届本科生毕业当年,及时填写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专 业简况表一式三份,于当年3月5日前报学位管理与学科 建设处,经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 位管理与学科建设处在4月5日前报省学位办审查。第七条省学位办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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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士学位 申请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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