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精选四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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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精选四篇范文目录1.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3.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4.2021年最新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档案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
2、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第二章 申报、考核与审批第三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第四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在按照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第六条 考评工作程序:(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的汇报;(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3)根据考
3、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局直属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第三章 考评组的组织第八条 根据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审。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局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3名局级以上评审员参加。第
4、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1)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经验。第十条 评审员的职责:(1)接受对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业务咨询;(2)参加目标评审工作;(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第十一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局级评审员由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聘任。第十二条 局级档
5、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应解聘。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局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局级档案管理达标单位名单。第十四条 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档案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达到档案目标管理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
6、机关予以降级并收回其证书。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局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审计档案的审计文件材料,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和实物等形态的记录材料。小编收集的信息供大家参考哦!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
7、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第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第六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
8、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等审计信息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三)立项类文
9、件材料: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确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第
10、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第十二条 审计复议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复议机构逐案单独立卷归档。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档案机构(人员)应当将审计复议案件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表中加以说明。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20xx年。(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11、。(三)保管20xx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划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同一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相同保管期限。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主管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xx年、秘密级20xx年认定。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审计业务部门
12、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审计档案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因工作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解密的,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按解密程序申请办理。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的方法排列、编目和存放。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功能的专用、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
13、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档案所属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将永久保管的、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应当将永久和30年保管的审计档案在本机关保管20xx年后,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鉴定小组,在审计机关办公厅(室)主要负责人的主持下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
14、当指定两人负责监销。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20xx年审计署第3号令)同时废止。 纪检监察机
15、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
16、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五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第六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第八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
17、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3、转办的文字材料。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9、审理报告。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11、结案报告。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第九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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