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改内容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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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改内容的说明一、 在总则中,填加了吉林大学章程作为制订本章程的依据;二、 在第三章“组成规则”中,增加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两条内容(第九条和第十条);三、在第三章“组成规则”中,对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构建办法进行了修订(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1、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选举办法产生(第十一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名额分配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负责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涉及多个培养单位的学科由学校协调召开联合会议),根据所辖学科情况分配委员席位,委员按给定的席位由学科内教
2、授、副教授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产生后,由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召集人,召开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备会议,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取消了原章程中“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但不担任主席”的规定。增加了选举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时的认定要求:“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者得票数应达到全体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2、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由学校确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办法为:
3、“所辖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副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为:“校长、校党委书记、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和副主席。”四、在第五章“工作职责”中,将第十六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合并和增加。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将学位申请者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的制订等相关职能添加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中;将工作职责“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修改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与评估”五、在第六章“工作规程”中,将“辞去或免除委员资格”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第二十三条);将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现减员和增补事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合并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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