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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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
2、目经理。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五条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负责制: 1、负责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 1、传达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各级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管理状况; 3、检查项目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
3、 4、当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吊装及按拆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可委托公司安全负责人带班检查; 5、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进行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并安排相应的部门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七条公司制定领导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第八条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见附表一),由总经理办公室协助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三章项目经理带班生产 第九条项目部是落实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制
4、度的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只要从事施工作业活动,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并严格考核。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应当明确现场带班生产人员安排、带班生产工作时间、带班生产的任务、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当项目处于昼夜连续施工期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在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当日带班生产领导的姓
5、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对当日发生的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表2)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
6、五条公司质安科在对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时,应对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对项目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把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和项目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 2、项目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情况,特别是项目领导带班生产情况; 3、项目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在检查中发现各项目
7、有下列情况的,应下发隐患整改单,逾期未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奖惩办法罚款10003000元。 1、未建立负责人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的; 2、未按规定记录检查主要情况和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或者保存档案的。 3、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检查,或者检查记录档案虚假的; 4、在政府各类安全检查中被政府责令改正及受到行政处罚和通报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质安科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 第二篇: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条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
8、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21111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司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各级责任,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场所。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
9、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企业带班制度的有效落实,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公司负责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1 程师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30%。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
10、;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准备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依法落实施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项目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情况;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落实情况;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检测结果情况;起重机具(塔机、钢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起重机等)及打桩机等设备的使用情况;项目部“质量样板引路”的实施情况;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其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并使用“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附表一)做好检查记录,分别在
11、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六条根据公司工程分布情况,重点项目要求每周覆盖检查一次;其他项目要求每十天覆盖检查一次。企业负责人每周在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的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路途较远的且在项目当地有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 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项
12、目专责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离场申请和委托应使用“项目负责人离场委托申请表”(附表二)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
13、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带班记录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的一切情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情况应在“施工日志(gd22021012)”表(附表三)中作全面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项目负责人,将通报批评;发生质量安全 事故的,将给予50%年终奖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
14、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
15、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
16、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工程部职责: 1、做好公司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具体协调、解决项目部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2、将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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