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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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 日益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纠纷决定了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要方式之一,在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日益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优越性,尤其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显得尤为重要和契合时机。因此在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的过程中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根据市中院的安排,专门对法院民商事调解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及特点 1、从法院近三年审结的民商事案
2、件看,调解所占比例并不高。2021年2021年6月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251件,调解992件,调解率占审结案件的23.34%。 2、纵观分析,调解率每年处于上升趋势。 从上图分析,结案件数呈下降趋势,但调解的案件数略有所上升,特别是调解案件占结案的比率上升较快。 3、从整体上看,我县法院的调解率并不高,通过走访部分法官,他们认为主要原因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相对被削弱;、案件数量的增加,使法官没有多少时间过多的去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的不能;、调解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即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案件的性质决定了调解的概率,如离婚、债务、相
3、邻纠纷等案件易于调解,调解成功率较高,而案情复杂的案件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如交通事故、股权纠纷等。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二、法院的主要做法 从我院的调查情况看,法院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下,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中,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
4、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三、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
5、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调解监督机制不健全。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在实践中,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亲自签字,即使是违
6、法调解,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还好,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几乎是陷当事人于举证不能,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大都将错就错。而且人民检察对调解也无权提出抗诉,所以对调解的监督力度几乎为零。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
7、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5、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
8、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6、当事人恶意调解问题。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权利人一方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以换取更大的主动权。由于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一些别有居心的人往往利用法院调解这个程序达到使对方让步的目的,等调解协议达成后却不按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对方为了达成调解协议往往作出一定的让步。使权利人为了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快的保护而所作的牺牲就完全白废,也直接影响了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如何避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风险也成了法院调解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7、调解与防止虚假诉讼问题。实践中
9、,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有较多债务的特别是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债务人为了少还债务,往往会与亲属、朋友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一起到庭,主动要求调解。在调解中,如何防止虚假诉讼是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
10、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整理文章由编辑: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
11、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3、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如仅写明当事人与调解协
12、议,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 4、建议建立委托调解制度 法院应当与政府机关,共同设立乡镇、社区、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覆盖全县的县乡村三级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并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帮助。而后,法院可以将公民与公民之间传统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也可以将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对外委托,在纠纷类型上,不仅将婚姻、家庭、相邻、债务等多发、常见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可以尝试将一般侵权等案件对外委托。现在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对外委托调解,主要是基于调解的法律效力考虑,故
13、已经立案的案件,可由主办法官与被委托的调解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已确立调解的效力。对外委托调解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被委托的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一般来说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威信或者在某一专业上具有特长,能够较好的与法官形成互补。 第二篇: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 工作的调研报告 民商事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审判实务中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调解结案,省事、省力、风险小、见效快,普受法官和立法者以及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同时,由于“司法者与当事人双方的力量不足、纠纷形态本身以及认识纠纷的方式三个因素致使
14、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成为必要”。因此,完善法院民商事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从法治资源上讲,调解制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我国民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调解以其灵活、便捷、低成本和社会效果好的特点,一直在民商事案件定纷止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们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标准是影响人们行为取向的首要因素,从效率和低成本的立场出发,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往往倾向选择调解作为首要方式。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民商事纠纷与日俱增,“诉讼爆炸”已渐成实事,如何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快速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同仲载一样,调解也日益成
15、为我们十分关注的非诉解决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比较广泛地适用调解的模式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从结案的角度考察,每年大约有65%的民商事案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认真总结调解实践中的经验和成功作法,深入研究调解过程的监控和制度化建设,应是现代民事商审判中一项十分有益的工作简易民商事案件审理规定实行以来,白银区法院在案件审理“速度快、期限短”的基础上,建立了立案速裁机制,逐步完善以“审前、审中、判后答疑”为横向,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为纵向的简易案件立体化、多元调解网络,形成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了全员、全程、全方位调解格局的内外联动、协调有序、合力推进。力争
16、将各类社会矛盾化解萌芽、基层,着力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近年来,白银区法院始终将调解工作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调解责任,创新调解方法,增强调解能力,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有效地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假期,我按照学校的安排,联系了社会实践单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与白银区法院主管民商事的副院长张显玲、民一庭负责人关凌燕、民二庭庭长高秉剑、民三庭庭长张凤彦、西郊人民法庭庭长张绍爱和立案庭庭长何正军等人组成了社会实践调研小组。在张显玲副院长的具体指导下,用一个月的时间翻阅了2021至2021年民商事案件的有关卷宗和相关司法统计数
17、据,跟随西郊法庭巡回审判6次。对近年来白银区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情况开展调研活动,白银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家庭婚姻纠纷、继承抚养、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侵权纠纷、农村承包合同、信用卡合同等、保险合同、房地产经营合同、借款合同等。调查结束后,在各位法官的参与下,认真分析研究了白银区法院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情况,并指出了在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白银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基本情况 2021年至2021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596件,审结3156件,结案率98%。其中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3092件,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率占69%。在已调撤的案
18、件中,立案前调撤410件;送达应诉时调撤98件;庭审前调撤82件;庭审中调撤346件;庭审后调撤2156件。在已调撤的案件中,离婚756件;抚养156件;赡养85件;收养12件;分家析产98件;交损102件;相邻关系334件;民间借贷289件;合同898件;其他类型362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普遍都认为调撤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且大多数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能快速解决纠纷;没有提出再审的调撤案件;调撤后90%都能自动履行。调撤案件平均审理期限是22天;判决审理期限平均是56天。 二、白银区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为缓解案件增加的压力,及时、彻底化解纠纷,近年来,白银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
19、合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调解机制,总结调解经验,推出接力式“交叉调解法”,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1年白银区法院与白银区司法局联合发文制定了诉前调解确认实施细则,并成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在各乡镇街道设立了法官联系点。三年来,白银区法院调撤率从2021年62%上升到69%,并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之所以大幅上升,主要是基于全院上下将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来抓,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工作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细心讲解法律法规,以情感人,用自己的热心、耐心、公心、
20、诚心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将坚持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灵活运用相结合,逐步建立了由法官独立调解、法庭或当事人委托调解、庭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及调解协议确认等调解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全过程,实现调解全程化。 (一)树立全员参与调解一盘棋观念。一把手亲自抓调解,坚持定期对全院所有法官的调解率情况亲自审核,定期听取调解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制定调解工作规范、总结调解经验。进一步强化法官调解意识,充分认识诉讼调解在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关系和好、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院形成了加强诉讼调解的良好氛围。 1、调解关口前移,大力推行立案调解。交叉调解
21、的前提是业务庭每名同志分案不分家,胸怀全局,对他人经办案件也能尽力协助,在案件调解中相互取长补短,相互协力,发挥整体优势,追求交叉调解的最佳效果。以庭审为划分标准,调解可以分为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庭中调解虽然一直被广泛采用,但很多时候流于形式,特别是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同时庭审的气氛也很不适宜调解,法官马上转变角色也面临心理困难,调解成功率较低。因此,我院法院将推进调解的重点放在了庭前。化“大立案”劣势为优势,建立立案调解网络,把现有的立案、信访、诉讼保全、排期及兼管法警送达等各项业务职能与立案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理顺各项业务与立案调解工作之间的衔接,充分利
22、用立案窗口、诉讼保全和案件排期三大优势,严把选案、送达和调解质量几个关口,使立案调解贯穿于立案庭的每一个工作环节,进一步提高案件在立案阶段调解结案的可行性和办案效率。 2、着力培育不同调解风格。在平时工作中,有意的培养对某一类型案件处理相对精通的法官,同时培育不同的调解风格,以利于在案件调解中实现调解风格互补。如有的同志办案雷厉风行,能迅速抓住纠纷核心,随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有的同志善于倾听当事人陈述,考虑当事人心理感受,迅速拉近与当事人心理距离,有的同志能够换位思考,擅长把握当事人心理,等等。这些同志在案件审理中只要配合得当,一般案件都能够调解解决。 3、积极开展接力式调解。对有调解可
23、能的案件,承办人调解不成,其他同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协助调解,或接手调解。通过轮流做当事人工作,把调解工作做细、做深、做透。 4、确立疑难案件调前会商制度。个别特定疑难复杂又确需调解结案,则就调解问题专门召开调解庭务会,在承办人介绍案情基础上,集体研究调解突破口,制定多种调解方案,力争调解成功。 5、抓好送达环节的调解。近年来,白银区法院认识到送达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做好调解工作、减轻执行压力、提高当事人对法院的满意度的重要意义并加以重视,想方设法做好送达工作,提高送达率和当事人到庭应诉率,为开展调解创造机会。一是由书记员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文书,对于有躲避诉讼嫌疑的当事人,则耐心告知其答辩
24、的权利,说明不答辩、不到庭应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通过劝说,大部分当事人都能认识到积极参与诉讼的重要性而到庭应诉;在当事人到法院签收文书时,书记员即了解其调解意愿,进行沟通引导,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对于不能电话通知到庭的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非直接送达,当事人到庭应诉率较难得到保障,对于部分案件由司法警察协助直接送达,以提高当事人到庭应诉率,增加调解的机会。 (二)强化诉讼保全和庭前证据交换。对有履行能力而又赖账不给的当事人,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另外,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一般就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并把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时反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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