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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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法规内容: 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1989年1月19日农业部(1989)农企字第1号文颁发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劳动过程 中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乡镇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乡镇企业职工在劳动 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凡划归行业部门管理的乡镇企业或其他部门管理的乡镇企业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由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劳动等有关部门协商
2、,单列统计上报(见附表)。 第三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乡(镇)人民 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应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条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 (一)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伤亡事故。 (二)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职工虽不是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 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造成的伤亡事故。 (三)凡与生产或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包括厂区、矿山采区、货场、建筑工 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时,本企业职工因抢险救
3、火造成的伤亡事故。 第五条企业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伤害分为: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二)重伤,指对负伤人员造成残废、失能或其他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 (参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三)死亡。 第六条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至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至人;或一次死亡不足人,但死伤总人 数在人以上(含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人以上(含人);或一次死亡不足 人,但死伤总人数在人
4、以上(含人)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类别: (一)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 (三)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 (五)火灾; (六)灼烫; (七)触电; (八)淹溺; (九)高处坠落; (十)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炸药爆炸; (十五)瓦期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第八条企业第一责任人也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对伤亡事故调查、 登记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 成立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
5、场进行勘察、测绘、拍照,收集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 证言;调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明。 事故调查组应有劳动、检察、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并按有关规 定确定事故调查的主持单位。调查组解决技术性问题时,应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 吸取教训,制定采取防范措施。企业要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乡(镇)人民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 县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企业在事故发生五天内报出乡镇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 第十二条发生死亡事故,县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
6、门负责组织调查组,地(市) 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企业在事故发生日内报出乡镇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省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并 协助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应派 人参加。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日内报出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四条调查组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 理意见,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编制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要指 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措施完成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验收
7、。 第十六条重伤事故的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报送到地(市) 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死亡事故的要报送到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大伤亡 事故的,要报送到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第十七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在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 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报告所在乡(镇)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并要立 即转报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到外埠承包工程的乡镇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在报告当地劳动等 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统计上报。 涉及两个企业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统计上报。 第十九条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每
8、起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要立 即用快速办法逐级转报,在小时内要报到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发生重大、特大 伤亡事故,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报告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第二十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将本辖区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 按填报要求认真进行汇总统计,编制成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见附表),在规定日期内逐级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在每月日前,将上月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综合月报表报县级乡镇镇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每月日前, 报地(市)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地(市)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每月日前,报 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乡
9、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每月日前,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单列月报表随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表逐 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每季终了,要将辖区内乡镇企业职工季度 伤亡情况的综合分析、防范措施和整改任务完成的情况编写成文字报告,同本季度最 后一月的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一起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发生负伤人员死亡以及缺报、漏报的要立即补报,出现误报的要立即更正。 第二十三条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好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于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和无故延迟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 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牌照或录像。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
11、有关人员必须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都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9.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
12、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公司安全部门。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
13、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象。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五、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后重复发生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六、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七、死亡
14、以上事故,项目部所以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八、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九、项目部应在每月2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送到公司安全科。 十、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凡我职工及外包用工在生产区域中,由于生产而发生的或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均须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
15、、统计和报告。 一、事故分类 1、死亡事故。指当时死亡和负伤后当月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经医院诊断受伤达到一九六零年五月二十三日劳动部颁发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第56号的事件。(见附件) 3、多人事故。凡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 二、事故调查报告 1、凡发生轻伤事故,应于当日有班长或工长向安全员汇报,安全员应在 两天内向公司生产部汇报,并督促项目经理详细填写事故报告单,签章齐全呈报公司存查。 2、一般事故有主管工长召集发生事故的班组和有关人员开事故分析并请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分公司工会等部门参加。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包括多人事故),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将伤
16、者送 往医院抢救,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公司生产部报告,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上级机关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4、重伤事故(包括多人事故)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立即组织专 人进行调查,公司在分公司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有司属单位及相关部室、工会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5、死亡事故,公司生产部应立即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同上级部门搞好死 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重大伤亡事故,各分公司应在十天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送公司, 公司在十五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待上级批复后下发各基层单位。 7、发生的工伤事故各单位必须按期如实上报,不允许过期补报。隐瞒不 报,由隐瞒者负责。
17、事故调查分级负责 1、一次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主管部门、公安局、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企业进行通报,企业根据调查组的意见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在总公司监督指导下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在20日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3、轻伤事故,由企业基层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记录,进行工伤事故登记,建立工伤调查处理档案,并按月上报。 工伤事故情况按月、按基层单位统计并于次日5日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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