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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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翼城县隆化村村民白文义,多年来用一纸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状告翼城县人民政府,要求归还其土改时分得的土地。有关部门多次下文阻止其违反行径,但白文义执迷不悟、一意孤行,于2021年3月25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控政府违法行政。2021年7月1日翼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用土改时土地证能否立案起诉一审认定。原告白文义所持1953年华北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系土地私有制时期的手续,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现在对该证所涉及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无权主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庭查明原告白文义状告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白文义不服,于7月
2、22日提起上诉。土改时土地证是否还合法有效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法律明文规定,从1962年起农村土地全部归集体所有,任何私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乡(镇)村居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契约及其它证件提出对宅基地所有权的要求。”既然法律规定“不得以”老土地证提出土地要求,证明历史上颁发的老土地证已不受法律保护,失去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不支持白文义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白文义是否
3、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诉人白文义既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依法登记该土地的使用权。所谓“市房一间及院落”纯属子虚乌有。白文义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而县邮局隆化邮政所1965年建房占地。根据1962年六十条规定,毫无争议,是占用隆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对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明确规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故1985年补办征地手续是原隆化邮电所与原隆化村委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同样是征用隆化村集体土地。1988年土地登记,2021
4、年申请办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与四邻无争议。这与上诉人白文义丝毫无关,更谈不上利害关系。对一个与白文义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又没有侵犯其任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白文义完全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二审已于2021年10月14日开庭,期待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临汾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把该案件退回翼城法院重审,其中缘由很难说清啊。2021年3月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效力问题浅析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行,人们的物权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笔者在处理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事务中发现,我市很多农村群众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该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有效,能否以此作
5、为土地房产的物权凭证,就成为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只有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法律效力。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言,只有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法律效力。广东省土地证书颁
6、发办法更是明确规定,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领证(换证)工作截止于年底,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换证截止期限延长至年底。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具体到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言,只有按照上述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才能产生物权法律效力,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物权
7、凭证。那么,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就是“废纸一张”呢。笔者并不这么认为。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从证据角度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证明效力的。但效力如何,应综合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历史沿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1949年1953年土地改革阶段。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3条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根据共同纲领,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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