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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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运行中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债权人的关注度随之飙升。简单来说,对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是构建良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与此同时,公司法的重点保护对象之一,就是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能否正常运行,与公司法的保护力度密切相关。对于公司法来说,其修改次数的多寡并不能影响到立法目的,即对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针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再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详细分析企业债权人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关键词:公司法;公司债权人;权利益;保护On the pro
2、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orporate creditors by the company law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he economic operation is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risks, resulting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of the company concern. To build a healthy market economy society,
3、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should be as important as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shareholders. Although the company law has been amended several times, article 1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the
4、 purpose of legislation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which has never changed. In view of thi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company law creditor interest protection present situation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attempts to put forward some to these system to ca
5、rry on the consummation suggestion, carries on the better protection to the creditor.Key words: company law; Creditors of the company; Right of interest; To protect the目录前言3一、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概述3(一)公司债权人的概念3(二) 公司债权人的类型3(三) 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分析4二、我国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4(一)股东出资责任制度不完善41.未建立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42. 未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责
6、任5(二)公司债权人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方式5(三)现行法律中董事、高管对债权人保护的义务不明确6(四)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债权人知情权受侵害6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7(一)完善股东出资责任机制71.建立出资催缴责任机制72. 建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制度7(二)引导公司债权人通过有效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7(三)明确董事、高管对债权人保护的义务8(四)完善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9结语10参考文献10致谢12前言由于我国公司法发展的时间不长,我国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具备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成熟的法律环境。因此,鉴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国外优秀立法经验并结合
7、我国的实情,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我们也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革新,更进一步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现有公司法的实施下,保证公司相关信息公开及其真实可靠性,增强公司的信用机制建设,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可实践性等等。一、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概述(一)公司债权人的概念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类金融机构供应商以及借贷人,就是所谓的债权人。债权人必须对企业做出一定的贡献,具体包括提供物资、设备以及贷款等贡献形式。因此,债权人对于投资回报周期极为关心。(二) 公司债权人的类型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提前支付资金的人,就是所谓的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商业、以及贷款等方面的债权人,共同构成了
8、企业债权人。偿付利息以及款项回收率均关系到债权的安全,同时也跟贷款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企业外部贷款、现金流量以及盈利能力,是债权人必须掌握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企业的偿债能力是商业债权人极为关注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比率、速动比率以及流动比率是非常关键的参数。(三) 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分析现代公司理论倡导股东至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股东和经理拥有经营权。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具备干涉企业运营的能力。换而言之,债权人无法控制企业内部的债权。不过,一旦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便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受损,可以发现和他们的角色和职位。公
9、司债权人的管理权被抛在脑后的情况,是公司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时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应该是利益相关者之一,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一种潜在的保护模式,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企业内部的不同部门分管各项事宜,尽量发挥协同效应。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整个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成长与进步,是债权人的首要追求。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不同,他们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也不同,必然存在冲突和矛盾。从本质上说,公司的运作过程实现了各部门利益的统一与协调。各部门都要争夺公司的控制权,这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竞争。一个和谐的公司知道如何控制和平衡相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达
10、到一个稳定的发展状态,从而保证公司的顺利运作。其次,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属于治理主体之一。通过这种方式,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与此同时,其合法权益也能受到全方位的保护。事实上,公司治理,这是加入一种新的监督主体,为了防止公司内部权力失衡,并调整公司的操作,以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及时而有潜力的保护模式。二、我国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股东出资责任制度不完善1.未建立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自从实行认缴资本制后,发起人设立公司只需认缴资本,而何时实际缴纳的问题则授权公司章程自主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股东实缴周期不切实际时,不仅会使企业无法获得足够资金,还会影响
11、其正常发展。基于这一点,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后,自然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2. 未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东投资的多元化也越来越频繁。在取消资本最低限额和货币资本最低缴存额的情况下,多元化出资在缓解资金压力的同时,会造成企业资本结构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虚假投资便会随之产生,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企业运营基础就是货币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资本的风险性会随着最低出资比例的提高,呈现出上升状态。同时,非货币性投资也不容易计算和评估,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案。以知识产权投资为例,要充分考虑及时性。市场变化很快。今天仍然“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后面临贬值。
12、非货币性财产的评估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操作难度。新公司法的登记制度选择了认缴注册资本的方式,同时废除了两年内缴清出资的规定。立法的目的是基于公司完全自治的原则放松对公司的控制,但是公司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实现自我约束尚不清楚。(二)公司债权人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方式新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无疑加大了债权人获取交易相对人商业信息的难度。债权人要想作出准确的商业判断,就必须要全面了解相对人公司的商业信息及其资产的动态进展。但新公司法对于最低注册资本、验资程序、实缴资本登记等事项的取消,其实就意味着债权人很难全面去获取相对人公司的信息,这样会导致债权人很难准确地作出判断,明显就增加了交易的风险。一方
13、面,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创设公司的门槛,催生了一块钱也可以创设公司的现实,但它也会很容易滋长许多不良行为,如涌现出大量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使得债权人很难判定其性质,容易导致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资产是动态发展的,目前关于公司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只有上市公司有法定的公示途径,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杨姝玲. 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J. 商业研究,2015,01:180-185.,因此债权人难以掌握与公司运营有关的信息。(三)现行法律中董事、高管对债权人保护的义务不明确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治理主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14、监事以及董事。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经营以及管理活动均由上述主体参与,因此,遵守规定至关重要。一旦规则遭到破坏,债权人便会心生不满,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公司法中存在明显不足之处,致使受到的限制极大。不仅如此,一旦上述主体为牟取私利,进而滥用企业权力,会对企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公司法的内容所示,仅阐述了赔偿主体以及责任判定。而在相关内容中,却未提及拒不履行赔偿和赔偿范围等问题。换而言之,公司法忽略了董事重大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董事对债权人负有责任的情形有两种,具体包括董事在开展外部活动的过程中,利用公司名义获得了部分利益。在此过程中,
15、董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不过,公司法对相关领域的界定极为模糊。在民法通则中,董事侵权被视为公司侵权,公司是责任主体。除此之外,公司日常经营中董事的不当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在赔偿义务等方面,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法支持股东捍卫企业权益,及时起诉董事的违法行为。不过,公司法对债权人的权利界定较为模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许多公司的利益因为董事的非法操作而受到损害,这不仅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债权人知情权受侵害由于公司资产是动态发展的,目前关于公司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只有上市公司有法定的公示途径,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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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公司 债权人 利益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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