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改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crf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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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依据:1、批准的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及批复;2、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及批复;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5、年度养护计划文件;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第三条 公路养护改善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竣工验收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的项目,经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后,由市公路管理处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工程投资在2000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项目
4、,交工验收由市公路管理处主持,竣工验收由市交通局主持。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工验收由市交通局主持,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主持或省交通厅委托省厅公路局主持。第四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85分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第六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接养。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七条 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
5、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议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国、省、县道的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2、按江苏省公路养护改善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完成竣工文件;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
6、工程质量鉴定书。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报请交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
7、、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七、沿线
8、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第十三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 工程质量评分值=-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3、施工
9、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交工验收委员会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第十五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由交工验收委员会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一),并由交工验收主持单位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核定。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接养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过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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