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事侵权及民事诉讼的发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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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民事侵权及民事诉讼的发展研究摘要:在国内民法体系当中,民事侵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涉及侵权行为模式、侵权责任形态、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而言及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侵权案件之处理又不可避免地与民事诉讼产生密切的联系。本文从民事侵权入手,结合诉讼独有的特点,探讨在当前形式下民事侵权与民事诉讼的发展情况,并结合现今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以法律人的视角为民事诉讼的发展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从而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关键字:民事侵权 民事诉讼 相互关系 发展方向前言:根据民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民法体系中包含两个最主要的研究领域,即“合同”与“侵权”;而侵权责任法
2、更是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加以细化。伴随着侵权法范畴内各项制度规定的发展,与其密不可分的民诉讼诉法如今也面临着修改完善的新局面。以民事侵权为依托,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在当前民法学领域中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一、浅析国内民事侵权的相应内容(一)相关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当中,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宏观性地指明了当前我国民事侵权的类型和责任承担的依据。
3、法定、意定两种形式成为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而有过错、无过错则成为了民事责任的产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开篇则言明:“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已经具备了宏微观的双重调整结构,建立起了较为完整而系统的规范制度。在博大精深的民法领域内,侵权制度的研究也逐渐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成果,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调整作用。(二)主要责任类型探讨民事侵权制度,以及了
4、解侵权与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民事侵权的类型划分,也即在何种主观状态下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的责任来源主要有法定和意定,因此与之相应,责任类型就主要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另外,为了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一定的人道扶助,侵权责任法项下还规定有“公平责任”作为第三种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主要拟制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如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我们无疑能够从这条当中感受到明显的责任法定主义观念,成为侵权责任
5、承担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思想之一。(三)探究发展方向在当前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可见的成文法律规定已有民法通则、民通解释、侵权责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解释四部,外加一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且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解释中也散见有诸多的民事侵权规定。然而纵观其法律规定的完整程度和细化程度我们则不难发现,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还处在一个亟待继续发展的状态之中。例如,在侵权责任法制定时,为了适应当时的科技发展程度,并对相关领域内的侵权行为加以合理的规制,特别对一系列因高科技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制定了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即为此列,如第六十九
6、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则先后规定了有关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造成侵权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即均由其经营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其后,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上述规定都是针对法律制定当时科技发展水平而言所制定的相关规范,具有时代性的鲜明特点。然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很多领域内的相关产业已不再具备法律制定时的特性,其新颖程度和可利用性也不再如
7、从前,故而在这些行业领域内的民事侵权行为也相应地不再需要侵权法律加以特别的调整。所以,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形下,法律的滞后性这一缺陷就被突显了出来。因此,从法律人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适当结合地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必要时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建议,从法律的理论和实际出发,变更一些已有的规范,从而形成一套更新、更合理的制度体系。二、浅析国内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与法律学科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民法体系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依然走过了六十年的历程。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恰是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前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相结合的产物。自建国
8、初期实行“一边倒”政策时起,至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事诉讼法学从“注释法学”到“理论法学”的转型,我们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这一基础性的课题。1、民事诉讼法的定义、内涵及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另外,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法典,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后者即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则是指民诉法典以外的宪法和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是两个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调整对象与法律本身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
9、组成部分,因其保障民商法而同社会主义市场有直接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从其本质上来看,首先是部门法,因为民事诉讼法有着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而且这种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最显著标志。其次,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当中的基本法,因为它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一般法。最后,民事诉讼法又是程序法,这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民事诉讼法属于民事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民事程序法当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探讨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我们可以将研究的时间轴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即建国之前与改革开放之后。建国初期我国并未很快地颁布民事诉讼法,而是首先吸收借鉴了苏联的民事诉讼立法模式,并加以理论研究。
10、直到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文件,此时才迎来了民事诉讼的成文法时代。2、民事诉讼法学的含义与发展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民事诉讼法规的一门部门法学科。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破旧立新的过程;直至今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还在理论探讨与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历着辩证与前进。民事诉讼法学所依托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数并不多的重要基本法之一,在整个民事程序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性的地位。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模仿苏联模式开始,我国首先介绍研究了一些苏维埃民事诉讼相关著作;紧随其后,一系列的政法院系设立起了民事诉讼的课程,加强该学科的发展步伐。特别是以建国初期特殊社会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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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 民事 侵权 民事诉讼 发展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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