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办案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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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案件办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行政处分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行政处分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省局行政处分案件办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局行政处分案件按照业务归口的原那么,在分管负 责人的领导下,由监管业务处室或者稽查处办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按照“谁发现,谁查办”的 原那么,由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处室办理;其他线索的案件,由相 关稽查处办理。对于职责
2、有交叉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案件,实行首办负 责制,由先发现案件线索或者先承接案件的处室办理,其他处室 配合。重大案件、跨地域案件、国家局督办案件由业务处室办理。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成立专案组的,需由办案处室提请分管负 责人批准,从相关处室中抽调人员与办案处室人员共同组成专案组,共同办案。四条办案人员、审核人员以及参与案件审议讨论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数额合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合计10万元以上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经过听证程序的;(七)案
3、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 出处理决定,需要继续延期的;(A)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九)其他需要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第三十四条行政处分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纳入局党组会议题,省局负责人按照局党组工作规那么,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法 律依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对案件处 理情况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办案处室负责人、政策法规处负责 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机关纪委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列席 会议。办案处室按照局党组会议要求,向综合规划财务处提交会议 议题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陈 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等情况说明。行政处分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由政
4、策法规处负责记录,形成 行政处分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会议的负责人逐一签名后, 由办案处室入卷归档。第三十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办案处室应填写行 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形,制 作行政处分决定书不予行政处分决定书或作出其他处理 决定。经案审会议定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按照会议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填写审批表。行政处分决定中涉及没收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附 没收物品凭证。第三十六条 拟对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作出 行政处分决定时,应当同时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在作出列入决 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告知、听
5、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分程 序一并实施。第三十七条 除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对依法没收的非法 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 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第三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 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处室在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延期申 请,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 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省局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6、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分。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上注明。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第四十三条 除简易程序和单处警告的普通
7、程序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处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谁办理、谁公开”原那么,办案 处室应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经分管负责人批 准,将行政处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关网站公开案件相关信 息,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对牵涉面广、敏感性强、易引发舆情事件的重大涉案事项, 应与有关部门及时协调沟通,进行风险分析,采取适当措施防控 风险,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查处的重大违 法案件信息发布,需与联合查处部门协商一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互联网+监管”系统向 社会公示的行政处分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分信息公示规
8、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方法等 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 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 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负责人批准,确定暂缓 期限或分期缴纳期限和金额,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分决
9、定,办案处室可以在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省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局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 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 批准后,予以结案。(一)行政处分决定履行或执行完毕的;(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不予行政处分的;(五)移送其他部门的;(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十八条案卷立卷、归档、保管及查阅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 订、立卷。案卷
10、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归档后,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十九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 “内”均包括本数。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案件办理工作规定(辽药监法(2019) 43号)同 时废止。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案件办理流程图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办案处室在行政处分处理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分决定相关内容在局网站上公示/ ,办案处室在案件完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并于三十日内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案卷)(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
11、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省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负责 人的回避,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分管负 责人决定。第五条办案处室在查办案件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局或本 处室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函,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 部门或处室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填写涉嫌犯 罪案件移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六条对以下事项,首先发现或接到该事项的处室,填写 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案源登记(登记号为“辽药监+处室简称+ 年份+流水号”),并提出案源处理意见:(一)在监督检查及抽检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受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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