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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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惠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第三条县(区、管委会)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二、用地审批权限第四条市、县(区、管委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土地利
2、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除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第 2 页 共 1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征收土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35 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 70 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
3、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八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超过 1 公顷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超过 1 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 1 公顷(含本数)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1 公顷(含本数)以下的,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三、用地审核要点第十条建设用地审查主要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地预审红线与用地报批红线是否一致,涉及增减挂钩申报
4、类型材料的合法合规性。第 3 页 共 1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二)项目占用的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争议,属政府管辖的国有土地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项目占用耕地类型、等级及其对应面积是否准确,是否已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未落实占优补优的单独选址项目是否按规定出具承诺函。(四)用地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或审查报告)、“一书四方案”是否符合填报要求。(五)听证材料、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款是否足额预存或全额预付,留用地是否已按粤府办202130号文的有关规定安置落实,涉及违法用地是
5、否已按规定处理到位,其中,涉及农村养老保险的材料是否齐全。(六)单独选址项目是否符合已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供地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七)涉及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指标调整、只转不征等申报类型的报批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八)征收土地方案是否可行,拟征(占)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相关前置材料审查内容:(一)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层级是否一致;批准时间是否符合正常程序和逻辑,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是否取得县(区、管委会)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第 4 页 共 1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三)是
6、否按要求提供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四)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五)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涉及矿业权。(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七)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第十二条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 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 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的 50%以上)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地踏勘。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展建设用地节地评价工作。第十四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7、费的缴费面积和缴费金额的核算是否正确。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本办法第十条到第十四条所列内容由用地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上述内容的审查结论性意见应在上报的用地请示中明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第 5 页 共 1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用地报批时一并提出意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上报用地材料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报件,应退回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成其进行复核。对出现
8、多次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四、用地报批程序第十六条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做细致的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下列办法核定:(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二)地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核定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图显示的地类一致。如现状调查时的地类与图斑显示的地类不相符,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三)土
9、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土地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属。(四)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第 6 页 共 1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土地镇一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区、管委会)级的统计数据。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园地的,应报县(区、管委会)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第十七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
10、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四)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拟占用第 7 页 共 16 页书山有路勤为
11、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第二十条在土地利
12、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捆上报。圈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具体规划用途说明和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第 8 页 共 1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
13、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第二十一条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如下:(一)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二)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时需要,下同)、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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