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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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促进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为了便于统计,工程质量事故加固补强或返工经济损失不足5000 元的,列为质量问题,由分公司或项目班子组织调查处理,不统计上报。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第二章
2、质量事故分类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六个等级: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事故;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事故;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事故;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事故;5、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五级重大事故;6、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一般质量事故。第三章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第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造事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五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必须
3、在发生事故后24 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局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等基本情况。第七条 发生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事故涉及的分部项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八条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分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总工共同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涉及结构问题时,要邀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参加。第九条 五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经理或其指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试验、质量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要邀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和设计单位参加调查。第十条 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局领导或其指定负责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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