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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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
2、、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
3、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备案。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第七条局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监督指导。局属各行政
4、执法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第二章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第一节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八条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相关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
5、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应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二节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二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
6、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协助调查函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时制作委托鉴定书进行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记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
7、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三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制作文书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除外):(一)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8、的;(四)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六)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签字和提供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的;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现场行政执法活动,开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行政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第十六条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对重点行政执法行为和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对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使用摄像器材对执法过程进行全方位音像记录。第十七条现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过程
9、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各行政执法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三节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第二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
10、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决定书编号、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盖章、签字、时间以及告知事项等。并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
11、员分别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件号码。第二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查的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第二十六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第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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