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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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
2、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力促我市深入实施构筑“五大战略”,强力推进实施“四大攻坚”,确保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
3、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二、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具有合法用人资质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及时结清工资并出具证明。用工单位要按月将用工情况向用工项
4、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报备。人社部门对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用工单位,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分工负责单位: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四)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要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进场施工农民工用工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经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的
5、工资支付凭证要保存2年以上备查,不得以包代管。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鼓励用工单位将一部分技能水平较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劳务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社局;分工负责单位:市公安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等)三、强力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五)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6、,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转发放。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理属地内拖欠
7、农民工工资案件负总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有依法保障本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人社部门要负起牵头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建设施工企业承担本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分工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等)(六)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
8、资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督,将经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单位: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七)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项目开工前于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拨付工程费用时,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将人工费用数额单列,优先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
9、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八)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现有五大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三方监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签约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
10、定存入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提交银行保函方式替代。除处理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一定时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规范到位的用工单位,经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减免等优惠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要提高缴存比例。跨地区重大交通、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按照建设单位属地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九)建立保
11、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玉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玉发201415号)的要求,制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并规范使用程序。市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以充分发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的应急兜底作用。在发生用工单位确实无能力及时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况时,人社部门可按相关规定提出动用应急周转金,
12、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动用应急周转金后应当及时补足,确保足额储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分工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十)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668号)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企业拖欠工程款、工资款等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
13、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在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相关拖欠工资企业和机构法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广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库,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机构法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投融资、信用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分工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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