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离婚制度立法与完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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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讨论一、我国的离婚制度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受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 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 长进展演化过程;我国的离婚制度从古代的“ 七出” 到封建时代的“ 义绝” 和“ 和离” 的进展过程,笔者认为可以算作从专权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的进展演化过程;封建社会离婚制度 的缓慢进展是同当时的生产力进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封建伦理观念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相 适应的,即是由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所打算的,但从限制离婚主义取代专权 离婚主义仍是一大进步
2、,是历史进展必定趋势,表达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的对立和统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就,短短 50 年, 我 国离婚制度即由过错离婚主义进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表达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对人类 对自由的迫切需求,亦表达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离婚制度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完善与进展,特殊是我国于 1950 年和 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针对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1950 年我国颁行的第一部婚姻法,在离婚制
3、度上,该法继承了革命依据地离婚立法的优良传统,用三章的篇幅对离婚及其后果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1 在离婚方式上,对双方自愿离婚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都作了规定;该法第17 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 时,亦准许离婚” ; 2 在离婚程序上,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的,区人民政府“ 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 ,才发给离婚证;其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先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
4、解无效时应即转报人 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第一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第三,对女方怀孕期间及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的离婚诉权加以限制;仍规定现役革命军人的配偶 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3 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生活照料上,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 容:第一,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本人全部,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应依据财产的详细情形、照料女方及子女利益、并按有利于进展生产的原就 判决;其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仍;如无此类财产或此类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第三,离婚后,如一方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赐予帮忙;4 在离婚后
5、的子女抚养问题上,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就;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何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判决;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负担必需生活训练费的全部或一 部;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护子女的生活训练费时,男方可以不再负担此项费 用;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训练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 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恳求;1980 年婚姻法在总结1950 年婚姻法胜利体会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的需要,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其基本宗旨由反对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转化到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上来;这部仅有37 条的法律用 l0 条规定了离婚制度;在离
6、婚形式上,连续实行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并行的制度;在内容上把“ 感情确已破裂” 作为人民 法院裁判离婚的标准;同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训练、共同财产分割、生活帮忙等问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题,也作了必要规范;这些规定,对进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全面贯彻婚姻自由 原就,爱护公民的合法离婚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经过 20 年的实践,特殊是面 对改革开放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庞大变化,在离婚立法上也暴露了一些不足;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7、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打算 以下简称修正案 ,针对 1980 年婚姻法中 的不足之处:第一,离婚标准过于概括、简洁,不易操作;其次,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上,规定得不尽全面,不能满意家庭财产关系变化的需要;第三,没有规定特定情形下 的离婚补偿和赔偿问题;第四,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监护问题规定过于简略等等,进 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在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度、离婚 损害赔偿制度、探望权、法律责任和救助措施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较原先的婚姻法 更具有科学性、有用性和可操作性;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婚姻自由原 就的重要表达,是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就和指导思想,
8、是我们审判务实必需坚持的基础 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说明 一 其次十二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次款规定“ 应准予离婚” 情 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是对离婚自由原就的详细化和完全化,是我们审判务实必需坚持的技术规范;夫妻感情显现确已破裂情形的不因当事人存在过 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确立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表达 了我国婚姻法的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二、离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离婚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与进展,但在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的今日,社会生 活和家庭生活发生着庞大变化,
9、新思潮、新理念的日益更迭,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大变化,婚姻关系的稳固性也受到来自各种因素的冲击和影响,离婚制度便暴露出不足与问题;现行的离婚制度中主要存在的以下问题 : 1、夫妻财产关系制度中的问题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点之一;尽管夫妻财产制涉及的内容很多,但最核心的问题无非是哪些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全部,哪些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全部;对此,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了如下规定 2
10、: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资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
11、条 夫妻财产商定 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商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全部的,夫或妻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财产清偿;应当说,修正案的规定比1980 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详细、明确,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修正案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及其相互关系上;修正案的第十
12、七条、第十八条都实行了列举 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分别划定了范畴,这种做法虽然从立法意图上 是想让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畴更加清晰,但在规律上却很难周延,由于各种 列举都不行能穷尽生活中全部情形;假如说这一缺陷可以用列举中最终一项的概括性规定 第十七条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第十八条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补偿的话,那么两条中的两个“ 其他” 就会使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畴更加模糊,甚 至冲突;2、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恳求损害赔偿制度尚有漏洞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婚姻法在
13、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第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3 :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46 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可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时发生的赔偿,而非仅因离婚造成损害的赔偿,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姻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之 间有着必定的因果关系;该条规定仍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享有赔偿恳求权的主体仅限于夫妻中无过错的 一方;其次,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恳求,必需以离婚为条件;第三,提起离婚损害赔 偿,仅限于上述法定事由;因其他事由导致离婚的,如,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并未达到同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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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离婚 制度 立法 完善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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