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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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由于各个地区养老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也变得困难和难以统筹。下文是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运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作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2、必需依法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允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运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安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详细业务。其次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依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实力适当下调,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与基本
4、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干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伴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干脆缴纳。第十一条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5、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三条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与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缘由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接着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六条企业合并
6、、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第十七条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缘由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的,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八条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二)企业面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三)企业因自然灾难造成严峻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
7、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为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与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帐户。其次十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三)上列两项的利息。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8、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对。其次十一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根据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其次十二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其次十三条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一)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9、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其次十四条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淌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淌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其次十五条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其个人帐户接着保留,储存额接着计息。第四章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其次十六条依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
10、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其次十七条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其次十八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与工作的职工和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其次十九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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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城镇 企业职工 基本 养老保险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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