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防洪设施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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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防洪设施管理规定(2010年11月23日昆明市水务局公告第3号 昆府登29号 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防洪设施管理,保障防汛平安,确保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平安,发挥防洪设施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条例、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控制、防御洪水以 减免洪灾损失所修建的水库、河道、排水渠系、闸、涵、排水管 道、泵站、气象水文、水质监测等防洪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 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防洪设
2、施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那么。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防洪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防洪设施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防洪设施 平安负责。防洪设施建设与管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当 相结合的原那么,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第五条防洪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洪设施的统一管理、协 调和监督工作。同级防汛抗旱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开展和改革、住房和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 城市管理、滇池管理、农业、林业等行
3、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防洪设施管理工作。各防洪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防洪设施的日常 管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防洪工程及其配套设 施、危害防洪设施平安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防 洪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 奖励。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防洪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防洪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第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把防洪设施配套建设项 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并与城乡开展规划相协调。第九条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防洪设施的,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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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 防洪 设施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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