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17篇(多名被告的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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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答辩状17篇(多名被告的答辩状)下面是我整理的被告答辩状17篇(多名被告的答辩状),供大家参考。被告答辩状1答辩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答辩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恳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
2、律和所提出的主见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被告答辩状2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处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看法: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旧担当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恳求应予以驳回。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供应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
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担当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旧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担当本不应当担当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4、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x月x日被告答辩状3答辩人(被告): XXX被答辩人(原告):XXX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亲密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伤残赔偿金:12月8日,原告在
5、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而在经过7日后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状况严峻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6、关系进行鉴定。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肯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答辩人:XXX20xx年 月被告答辩状4答辩人: XXX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原告 1977 年跟随父母下放到 XX 农
7、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相互吸引、相互仰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我们恋爱到其次年时, 1979 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 XX ,同年底原告到 XX 县去接我回 XX ,假如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 XX 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爱护,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看法,珍惜从前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沟通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复原的,我有信念等待
8、原告回心转意。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恳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答辩人: XXX20xx年xx月xx日被告答辩状5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托付,担当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看法如下:本案原告李X与其次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酬劳和违约金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帮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酬劳,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
9、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托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依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酬劳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次,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供应订约机会并支付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托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
10、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闻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托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样。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恳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以上事实和代理看法,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诉讼代理人:XXX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
11、四日被告答辩状6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答辩事项: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恳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知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相识,对彼此都有了解。经挚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常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实力、工作实力都很强。当时,我正是观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
12、都能在一起和谐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诞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2、原告知称双方自小孩诞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念、实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须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冲突。我也情愿变更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裂开,并有幼子须要双方抚养教化,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到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义正词严直言被告在_年前就提出
13、要与他离婚,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假如答辩人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冲突系因双方家庭的缘由所致,答辩人情愿赐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沟通沟通消退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情愿看到因为离婚而损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冲突。答辩人恳求合议庭能够依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冲突的根源,辅以耐性细致的劝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14、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法院爱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被告答辩状7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诞生,住*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看法如下: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恳求。依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裂开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x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根据福建老家产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
15、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坚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冲突不断”不符合事实。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急躁,对原告极不信任,常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始终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诞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艳羡。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当,双方间或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冲突,是许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
16、,起先与一些男性挚友闲聊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耀。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许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指责,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华蜜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有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冲突,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相互扶持,感情始终都还不错,不应当随随意便就谈离婚。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经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看法恶劣,但有时看法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
17、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肯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裂开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惜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华蜜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华蜜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知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状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儿子自诞生以后并非始终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xx年小孩诞生后到2
18、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始终很好。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始终是不同意的。在这种状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便利,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2.原告称:“原告始终未参加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阅历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惊慌,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同德,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状况都是清晰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加经
19、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溢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接连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挚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许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知请,判决不准离婚。此
20、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 月 日被告答辩状8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我与XXX感情确已裂开,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化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
21、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峻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xx年6月起始终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二、 恳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状况: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三、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上的其
22、次条进行的答辩: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当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依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当归被告全部;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依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说明,应当属于被告方全部,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见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看法,
23、请法院核实并予以接受。大理市人民法院答辩人: XXX20xx年xx月xx日被告答辩状9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托付,担当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现在我依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1、 我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其次被告为任何行为。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其次被告只是托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其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其次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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