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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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制定了长春市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长春市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与服务实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推动交通平安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的突发事务应急预案,治理道路交通平安事故隐患
2、,加强道路交通平安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平安建设管理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交通管理工作须要,聘用道路交通平安协管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实行摄录等方式帮助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开展道路交通平安宣扬,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教化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下列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平安相关职责:(一)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各类阻碍道路通行的占道物品;(二)市容环卫主
3、管部门应当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修理清洗、堆放物料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刚好修理养护道路,改造交通节点,完善路网结构,优化道路通行条件,制定停车场(库)建设规划,指导规范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清理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铁链栏杆或者其他障碍物;(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城市公共客运汽车、马路班线客运车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等营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和工作措施,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五)平安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平安生
4、产管理责任制度;(六)教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平安教化,落实校车管理主体责任,将校内周边上下学期间的交通秩序状况和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状况纳入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综合评定,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帮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内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管理;(七)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爱护、城乡规划、公用、园林绿化、卫生计生、农业、气象、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平安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责任制度。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宣扬,播发道路交通平安管理
5、信息,开展道路交通平安公益宣扬。交通枢纽、公共广场、大型商场、城市公共客运汽车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楼宇显示屏、移动电视等开展道路交通平安公益宣扬。其次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制定或者调整道路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确定实施相应的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刚好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必要时,实行临时性限制通行等措施,疏解道路交通拥堵。城市快速路车流量达到饱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接近饱和路段的上桥匝道口实行间断放行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筑项目,应
6、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退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退的,不予批准施工建设。道路交通影响评价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并同步建设该路及相邻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号限制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交通平安设施及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投入运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号限制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
7、等智能交通平安设施,应当接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智能限制系统。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规划公交专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共停车泊位和行人过街设施,并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用。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行人过街设施,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应当采纳立体行人过街方式。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停车泊位。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坚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和有效管理的原则,不阻碍通行、不占用盲道。第
8、十四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校内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接送学生的机动车临时停车。第十五条 实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等有关内容的交通平安工作方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核,并制定、落实交通组织方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停车设施不足的,承办单位应当临时租借停车场地。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以及种植的植物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平安,有遮挡交通管理设施等影响道路交通平安情形的,交通运输、建设、电力、园林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刚好进行修复或者解除。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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