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输血事故回顾及输血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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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科检验科检验科检验科历史输血事故回顾及输历史输血事故回顾及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血相关法律法规历史输血事故回顾网络电视等报道的新闻“二无”医生让七旬老太丧命 兰州某医院被认定侵犯了患者健康权赔偿12万余元 9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某医院用“二无”人员担任“白血病”72岁李景兰老太太的住院医师、将错误血型输入老太太体内致使其病情恶化、死亡医疗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兰州某医院侵犯了李景兰的健康权,判决该院赔偿李景兰亲属有关损失12万余元。据了解,医院将患者B型血化验成AB型,并将不同血型小板输入患者体内并引起输血反应表现,对患者的病情恶化、死亡造成了一定影响,此案例在甘肃尚属首例。
2、案件回放 老太太蹊跷死亡2004年9月12日,72岁的李景兰老太太因感冒进行血常规检查发现白血球偏高入住兰州某医院,7天后,李景兰老太太在该院死亡。李景兰老太太死亡后,其亲属对死亡原因提出质疑,提出作医疗事故鉴定。将异型血输入老太太体内 2005年1月5日,兰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李景兰在住院期间,诊断为白血病、心肌缺血、肺部感染,依据充分正确;治疗原则无错误;医护人员在诊治、抢救过程中较认真负责。但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输血小板出现血型化验错误,将患者B型血化验成AB型,并将不同血型小板约100毫升输入患者体内,并引起输血反应表现,对患者的病情变化造成一定影响。治疗方案可能告诉了家属,但
3、未签字,且病程记录中无记载。擅自单方拆开病历资料,结论为,本病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治疗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2006年12月22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李景兰的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问题写明,若委托单位提供的病案资料是真实可靠的,李景兰主要死因系白血病恶化伴肺部感染、心衰。根据案情,提供的现有资料及医患双方的申诉答辩材料,兰州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误输异型血小板,出现了用原来疾病不能解释的新的临床病状和体征,不排除输血不良反应的发生,这些症状和体征对李景兰身体产生不良影响,增加了对其原发疾病的诊疗困难。因此,兰州某医院医疗行为与
4、李景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卫生部制订输血相关的政策法规卫生部制订输血相关的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相关法规l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l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l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l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l第七条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
5、率。l第九条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l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l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l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l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l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l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
6、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l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l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l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l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l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l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l国家鼓励临床用血
7、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l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l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制订输血相关的政策法规卫生部制订输血相关的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相关法规l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与输血护理相关条文l第第一条一条、第、第二条、二条、l第第三条、第三条、第五条五条l第七条第七条、第、第十条、十条、l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8、第、第十四条、十四条、l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l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第七条第七条 医医疗疗机机构构要要指指定定医医务务人人员员负负责责血血液液的的收收领领、发发放放工工作作,要要认认真真核核查查血血
9、袋袋包包装装,核查内容如下:核查内容如下:v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v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v 血液品种;血液品种;第七条第七条l采血日期及时间;采血日期及时间;l 有效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l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血袋编号(或条形码)l 储存条件。储存条件。血血液液包包装装不不符符合合国国家家规规定定的的卫卫生生标标准准和和要求应拒领拒收。要求应拒领拒收。第十条l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医医疗疗机机构构的的临临床床科科室室应应当当有有专专人人持持
10、配配血血单单(卡)领取临床用血。(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附:核查内容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号、科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血液及其成分的外观 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名后方可发出,同时要在出库单或登记本上加盖“血液外观无异常”印章。附:核查内容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11、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 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医疗疗机机构构临临床床科科室室的的医医务务人人员员给给患患者者输输血血前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l经经核核对对血血型型、品品种种、规规格格及及采采血血时时间间(有有效效期期)无无误误后后,方方可可进进行行输输血血治治疗疗,并并将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卫生部制订输血相关的政策法规卫生部制订输血相关的政策法规中华人民
12、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相关法规二、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输血护理相与输血护理相关条文关条文该法规中至少有该法规中至少有14条与输血护理关系密切条与输血护理关系密切。第三章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送检l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l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第五章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血液入库、核对、贮存l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13、: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1.浓缩红细胞(CRC)42 ACD:21 天 CPD:28 天 CPDA:35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42C 与受血者ABO 血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3)42C (同CRC)4 洗涤红细胞(WBC)42C 24 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42C 解冻后24 小时内输注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222C(轻振荡)24 小时(普通袋)或5天 -(专用袋制备)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2)(同PC1)(同PC1)l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222C 24 小时内输
14、注 9.新鲜液体血浆(FLP)42C 24 小时内输注10.新鲜冰冻血浆(FFP)20C 以下 一年11.普通冰冻血浆(FP)20C 以下 四年12.冷沉淀(Cryo)20C 以下 一年13.全血 42C (同CRC)第五章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血液入库、核对、贮存贮存 第六章第六章 发血发血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血科(血库)取血。第第二二五五条条 取取血血与与发发血血的的双双方方必必须须共共同同查查对对患患者者姓姓名名、性性别别、病病案案号号、门门急急诊诊病病室室、床床号号、血血型型、血血液液有有效效期期及及配配血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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