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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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制定本实施规范。第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 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设1人、副2人,由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教务 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部分教授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 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3届。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 到7人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1人,一般由该分委员会中担任了校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者兼任;其余委员从各专业讲师及以上职 称的教师中遴选,由分委员会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任, 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一)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 .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规范;.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2 .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撤销获学士学位者学位的决定;3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向学生解释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1 .对照本条例及实施规范第六条、第七条,审查本学院毕 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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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学院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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