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论文模板_法学研究论文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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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论文模板_法学研究论文模板民法学论文模板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本文关键词语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内容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们国家法学界不成认在我们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太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敬。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成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重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步增加,我们国家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 市场
2、经济的实质和要求。我们国家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从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承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以为,公法重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构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含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重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构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以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主要的是这种划分有
3、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此,它的许多原理又为后世的很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特别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以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具体表现出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实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具体表现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具体表现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清楚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竭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涉私权关系的范围,包含国家拥有废除私
4、人合同的 权利,以便构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成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步国有化的纲领和理论是一致的。由于不这 样,社会 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 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们国家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们国家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们国家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涉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阐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
5、种需要:把天天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定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利,即国家。2这一具体表现出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阐述,不仅充足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利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阐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怎样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
6、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互相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以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牵涉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
7、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产业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需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坚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遭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遭到法律保卫。天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管行业、性质、产业状态,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根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利对市场进行干涉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外,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
8、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详细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本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当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上,还要受法人自己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足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化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确实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在,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足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能够概括出
9、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在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品,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定,管理自己的事务,自立地选择,自立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产业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在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立施行私法行为,别人不得非 法干涉;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在表达的真实意思而施行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背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到达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10、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品,它以成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华真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在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定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在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原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涉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在主义的衰落,也必定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在原则遭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
11、自在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产业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理惩罚规定,根据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以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寻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寻求的最高目的。私法天然也将公安然平静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12、,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别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具体表现出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构造必需为其每个成员的自在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时机,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而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平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普遍公认的行为原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需充足考虑社会利益而且自发承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
13、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守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产业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领、褫夺他方的产业和损害他方的权 益,假如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以为,该原则已牵涉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许诺与对应许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到达某种水平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利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固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
14、上考 证,法律的确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迫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利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涉。在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进犯性,尊敬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潘念之.法学泛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
15、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2篇 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考虑,论文提纲的写作就显得尤为主要了。以下为我为您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欢迎参考阅读。 篇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虚拟产业法律问题研究为例) 中文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构造 第一章虚拟产业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产业的民法学概念与产业实质特征 一、产业的民法学概念 二、产业的实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产业的界定 一、虚拟产业的概念-
16、虚拟产业真实不虚 二、虚拟产业的实质属性 三、虚拟产业本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产业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产业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产业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产业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产业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需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产业物权特性-虚拟产业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产业法律保卫中牵涉的重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产业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产业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产业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
17、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产业法律制度现在状况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产业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一、我虚拟产业法律制度现在状况 二、运营商虚拟产业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虚拟产业法律制度完善 一、物权法之保卫 二、合同法之保卫 三、程序法之保卫 本章小结 结束语 以下为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论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为例)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我们国家物权法规范业主概念中的问题 2.1 我们国家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2.1.1 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2.1.2 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界定的不
18、足 2.2 物权法业主概念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我们国家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 3.1 我们国家物权法业主概念的完善 3.1.1 明确我们国家物权法业主概念的性质 3.1.2 完善我们国家物权法业主的概念 3.1.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衡量业主概念 3.1.4 从业主概念看业主身份的获得与丧失 3.2 我们国家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的完善 3.2.1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性质与概念 3.2.2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3.2.3 物权法业主团体不成立的问题 3.2.4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履行机关 结论 以下为参考文献 致谢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
19、,法律的完善日益具体表现出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窘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示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经过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
20、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重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没有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群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的“十五大确定施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募生源时,全国只要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
21、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构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含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们国家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条理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窘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品。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重要表如今: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条理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宏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
22、、工人和转业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形式的多元化和条理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从教育条理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募生源类别来看,我们国家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募生源和计划外招募生源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的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募生源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长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
23、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掉臂本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备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募生源,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如今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理论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知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们国家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欠好会影响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们国家,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自己也是互相独立的,我们国家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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