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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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目录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891011171825313434343541414246484950535355565657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五、基金备案.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2、冻结与质押.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十一、基金的托管.十二、基金的销售.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十四、基金的投资.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十六、基金的财产.十七、基金的估值.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二十二、业务规则.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二十四、违约责任.二十五、争议的处理.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2 一、前言 一、前言(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3、、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4、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
5、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3 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释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7、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4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8、: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9、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5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11、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6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
13、: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
14、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五)基
15、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8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16、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注
17、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和发售公告中披露。认购申请一经提交,不能撤销。(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9 五、基金备案 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18、手续。(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19、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
20、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均作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交易申请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21、格。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予以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11 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22、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
23、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在 T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自 T+2 日起(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
24、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12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
25、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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