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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 行细则。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 授予权日勺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步具有下列条件者,可 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体现 良好。(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 论文(设计)达到教学筹划应有的规定,德、智、体诸方面 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日勺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 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
2、步能力。(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 六及星期日举力、,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 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非英语类一般本科专业学生参与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 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与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 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日勺分数者;英语类 本科专业学生参与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 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 绩合格。非计算机类一般本科专业学生参与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 测试n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获
3、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 体育类本科专业参与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I级及以上 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 参与各类专业计算机级别(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 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第四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合计达6门以上 (含6门)补考者(不涉及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时 “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合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 者(不涉及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 生在本科阶段合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
4、考者(不涉及因故 缓考)。(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五)因其他因素,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觉得不应授予学 士学位者。第五条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估 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决定与否 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销, 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他方面日勺突出体现者。(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 毕业后2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 定日勺学分,未获得毕业证书,但毕业后2年内获得毕业证书, 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第六条已获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
5、作假、徇私舞弊 者,经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策,可撤销其学士 学位。第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背校纪,行 为不端而导致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认定并通 过决策,可撤销其学士学位。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 估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 申请表。(二)学院学位评估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个进行审 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 定期限内,分别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
6、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 估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 室。(三)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估 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 后,提交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四)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提交日勺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 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当有2/3以上的委 员参与,得票应当在参与投票日勺1/2以上方为有效。(五)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呈报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评估 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六)凡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状况者
7、,应当单独向所在学 院学位评估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 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学位评估委员会由 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 725名委员构成,其中设主席 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上 报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估委 员会日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有副专家及其以上或与之 相称的职称条件。第十一条学院设立学位评估分委员会。学位评估分委 员会由本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
8、 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估委 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经学校学位评估委 员会审查通过,学校批准,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估分委 员会日勺专业教师,应具有副专家及其以上职称条件。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学校教学部。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重要工作职责:(一)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估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 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二)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日勺争议问题及其有关事 务。(三)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估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听取和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估分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五)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
9、细则。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估分委员会重要工作职责:(一)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日勺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规定,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 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体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 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 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 校学位评估委员会。(二)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日勺遗留问题,根据本细 则结合具体状况提出解决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决 策。(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务。(四)协助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重要职责:(一)为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召动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 作。(二)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三)负责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 工作。(四)完毕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交办日勺有关工作。(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状况。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学士学位在规定期限外不补授。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步废 止。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解释。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