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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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合理利 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央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 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 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 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 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 128号)、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 地实施细则、省乡村建设
2、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 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 审批工作的通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四)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由县住建局免费提供 的建筑设计图(设计标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 准);(五)异地新建房屋的,应当提交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 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 承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 后10日内对申请农户资
3、格、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 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审查核实提交 的申请资格是否符合(即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符合 “一户一宅”要求)、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 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士 地属村集体所有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 行讨论;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 行讨论。经审核同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 署意见,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 面积等情况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7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 交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乡镇(街
4、道)宅基地审批受理窗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应当在公示后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 以在15日内向乡镇(街道)申请核查。乡镇(街道)应当 在20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应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机构或指定相关机构进行实地联合审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等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 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 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 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经审查
5、符合要求的按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 村民住宅新增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涉及林业、城乡水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电力、通 信、燃气等部门和单位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由 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机构根据审查情 况,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 意见。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核发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经批准用地建 房的农户,乡镇(街道)要在农户开工前组织乡镇(街道)农业 农村、自然资源机构或指定相关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6、 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在农户建房完工并申 请竣工验收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 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 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 可)验收意见表。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验收后,乡镇(街道)应当建 立分户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户档案材料包括:(一)本办法第十九条所提供材料;(二)建房的村民与施工单位或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专 业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 印件;(四)村民建房公示照片及村委会公示情况说明;(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7、;(七)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A)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九)“三到场”照片及相关材料;(十)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持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 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相关申请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 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 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 导,乡镇(街道)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 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 事。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林地
8、的,应当办理占用 林地许可。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第二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效期为一年。到期未建设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前9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第四章宅基地管理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 理,保障和安排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原则上每年单列不 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 地。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 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每年1
9、0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村民建房住宅确需使用新增建设 用地的,按照乡镇(街道)(明确到村和户)提出村民新建 住宅使用的位置面积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十条 严格“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原址翻建、 改扩建和迁址新建、分户新建住宅的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 占用宅基地。经批准迁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 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 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三十一条实行宅基地退出制度。允许进城落户的农 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 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
10、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一)宅基地批准后超过许可有效期限未建设住房的;(二)住房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或被继承 的农村住宅坍塌、拆除或被鉴定D级危房无法正常使用的。(三)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或农户消亡且宅 基地上住宅无人继承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退出宅基地后,符合申请建设住 房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建设住房。鼓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有 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由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报 县
11、人民政府同意作出规定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 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 有偿使用。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 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内,宅基地实行无偿分配。对于因历 史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除继承房屋以外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可以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明确 有偿使用标准,对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偿使用应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主导进行,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制开展有偿使 用。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费用收取方式等应经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
12、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收取、 使用情况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接受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严禁私自截留、侵占、挪用。第三十三条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可以通 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发 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产业,但不得改变宅基地集体 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和住宅合法权益。利用闲置宅基地及住宅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符合环 保、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政策要求,并经过本集体 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 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
13、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 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 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第三十四条流转与互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 转让、赠予、互换等方式流转。落实上级宅基地改革及“三权分置”制度要求;不断完 善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赠予、互 换的管理办法。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 基地。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 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
14、 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农村村民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互换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互换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 设施一并互换。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互换的,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需 一并互换。互换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宅基地使 用权及其上住宅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 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 占、买卖宅基地。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 产权,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 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 村民进城落户
15、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 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 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五条 出租。宅基地上住宅出租的,出租人和承 租人应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租赁期 限、用途、租金及支付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 分无效。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出租人应将宅基地上住宅出租情况及时向所在的农村 集
16、体经济组织备案。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出租后用于开展经营 性活动的,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有效期3年。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4 .省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参考流程.宅基地审批前公示模板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 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 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
17、以外农村集 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 所指的农村是指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民委员会。城镇开发边界以现行城乡规划确定,新一轮国土空间规 划编制完成并批复实施后,以批复后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准。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 建、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本地历史 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 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 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
18、 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街道)农 经部门承担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 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等工作,在国土空 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 请 户 主 信 息姓 名性别年龄岁岁联系电 话身 份 证 号户口所在 地家 庭 成 员 信 息姓 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现 宅 基 地 及 农 房 情 况宅基 地面 积2 m建筑面积2权属证书 号现宅基地处置情况1.保留(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
19、申 请 宅 基 地 及宅基 地面 积2 m房基占地面 积2 m地 址四 至东至:南至:建房类型:L原址翻 建西至:北至:建房规划许可情况地类L建设用地2 .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2.改扩建3 .异址新建住房建筑 面积2 m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申 请 理 由申请人:年月日村 民 小 组 意 见负责人:年月日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民 委 员 会 意 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 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 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
20、房,现郑重承诺: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 料真实有效;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 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 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 任。承诺人:年 月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申 请 户 主 信 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土拟 批 准 宅 基 地 及 建 房 情 况宅基地面积2 m房基占地面积2 m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地类1 .建设用地2 .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2 m建筑层数层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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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农村 宅基地 审批 建房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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