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 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 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 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 规范性文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
2、其监督管理等 工作,适用本细则。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 部管理规范、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外事、保密、 办公制度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 工作制度、规划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汇报、批复、专业技 术标准等类文件不适用本细则。(四)履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面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向有关部门、组织、行政相对人和专 家等征求意见的汇总、协调处理情况;(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文件。起草科室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全文,指明、标注 具体条款、段落,并与送审稿具体内容相对应。法制科根据 需要可以要求起草科室对依据引用
3、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六)起草科室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七)文件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交公 平竞争审查意见表;(八)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应严格按照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 令(2019)第12号)规定程序执行,提交相关程序材料;(九)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九条【审核内容】 审核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合法 性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 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五)是
4、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 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八)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二十条【专家咨询】 合法性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 对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牵涉疑难法律问题、 内容专业性较强等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相关领域专家、专业组织及其他有 关方面意见,该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第二十一条【审核处理】 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对送审 文件是
5、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送审材料是否完备、规范 等进行审核,对于送审文件不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予以 退回;对于报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单位补充 材料。审核机构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需要起草单位补充说明 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 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对于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合法 性审核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起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退回补充】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制定机关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 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制定:(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合法性审核中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三)未按本细则第十七条或
6、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 料的;(四)有关部门、组织对草案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且 理由较为充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明显不合理问题的,审核机构可以 建议起草部门研究修改。第二十三条【合法性审核意见】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 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 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 期限内。审核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 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 审核意见。对确实不需要制定或者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可以向起草单位出具意见,建议不 予制定。第二十四条【合法性审核效力】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 法
7、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 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或者起草 单位与审核机构对合法性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 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情况、 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 审核机构要充分发挥外聘 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协助合法性审核机制。 审核机构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正式合法性审核意见,不能直接 以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第二十六条起草单位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行 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能以征求意见、会 签、参
8、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 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起草 单位的办公机构不得安排会议审议。已经集体审议通过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未 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 草单位在修改后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第二十七条【审核时间】 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适用本细则简化制定 程序的规范性文件除外。退回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 供材料、协调论证、实地调研时间、补充征求意见等不计入 合法性审核时限。第二十八条【简化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制定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9、以简化制定程序:(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 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 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 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 准的;(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情形。对符合简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 间可以适当缩短至7个工作日,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制定 机关需提交规范性文件简易程序提请函及其他相关材料, 由合法性审核机构行政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后,可以直接提 交制定
10、机关集体会议进行审议。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决定和公布第二十九条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 草案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如实列明合法性审核意 见。政府类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 体审议决定;部门类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制定机关领导会 议集体审议决定。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 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公布施行。第三十条【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制定机关行政办 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严格依照本细则第十条进行。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10日内,通过政府 公报、政府网站、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公布,公布
11、时间以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为准。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专业 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公布相关解读材料。第三十一条【标准文本】政府公报登载的规范性文件 文本为标准文本;未在政府公报上登载的规范性文件,以制 定机关向县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正式纸质文本 为标准文本。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 文本。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 件的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但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除外。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三
12、十三条【解释和解读】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 制定机关行使。政府类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其 工作部门承担。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 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三十四条【有效期】 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 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 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 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
13、第五章备 案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 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三十六条【报备时限和途径】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 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规范性 文件报送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级人民政府 备案,并抄送市司法局;(二)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 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司法局;(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 牵头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四)全县所有规范性文件需要同时报送县级人大常委 会备案。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
14、告、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一式三份。具备规范性文件网 上报备条件的应当使用网上报备系统报送备案。第三十八条接受备案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对符合本细 则第三条和第三院七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对 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对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 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 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 以备案登记。第三十九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 性文件存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 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四十条公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管理 实施细则
![提示](https://www.deliwenku.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