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交通补助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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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管理人员交通补助管理办法 为规范 系高级管理人员交通补助实施标准,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 系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条 公务交通补助标准 职位 自驾车补助标准 董事局董事 执行修订后的董事局董事车辆补助管理规定 副总裁 2000 元/月,所用车辆购车费用(含附加费)须在 20万元以上 总裁助理、一线公司总经理 1500 元/月,所用车辆购车费用(含附加费)须在 15万元以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000 元/月,所用车辆购车费用(含附加费)须在 10万元以上 第三条 自驾车补助标准外情况 1.自驾车购车费用未达到标准的,享受自驾车公务交通补助的 70;2.无自驾车的按照同级别交通补助标准的
2、 30%执行;3.车辆非本人使用或未用于公务者同无自驾车补助标准;4.每月公务用车达到 20 天及以上者,按自驾车标准执行;未达到 20 天的,按无自驾车补助标准;5.凡享受交通补助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市内交通费用报销。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交通补助按照以上标准由所在公司执行。第五条 交通补助申请程序 享受自驾车补助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购车发票、附加费、行车本、与车主关系证明、本人驾驶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票据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补助标准核定;经单位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门将相关材料进行保存,将审批文件通知财务部门执行。第六条 公务交通补助必须提供有效的票据,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车辆保险费不能报销。第七条 报销人须持有效票据并进行分类、汇总、粘贴,填写费用报销单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在所辖财务部门报销,不得提前,不得跨年度。第八条 公务交通补助只在为公司服务期间给予报销。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交通补助标准从岗位变化的下月起执行新标准。第九条 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设定交通补贴。确因业务需要设定交通补贴的,须由各集团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交通补助标准制定补贴办法,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报董事局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审议、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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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 交通 补助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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