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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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法制史论文自我们国家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 三从四德 、 相夫教子 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详细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讲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 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在为人
2、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而,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我们国家从(诗经时代开场,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讲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 三从四德 之一就是 从父志 ,这也讲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很多改变,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假如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能够成婚的,但假如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讲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到达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要
3、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最后,与礼教中 长幼有序 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讲明(唐律中所具体表现出的并不仅仅仅是 男尊女卑 。 2.女性对子女的家庭地位。为人母是女性入嫁到夫家生儿育女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角色,但需要讲明的是,假如此时夫家的丈夫及公婆在世,那么女性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大的变化,固然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但还是遭到 既嫁从夫 原则的影响,一切受丈夫指挥。作为母亲与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穿插的,在子女面前可能贵为 尊者 ,但在丈夫面前就会地位下降一层。所以作为
4、母亲的女性地位只能在丈夫逝世后才得以显现出来,本部分将讲明的是唐代法律规定的寡母的家庭地位。丈夫死后,若家中没有公婆,那么作为寡母的女性自然成为家中的长者,对于子女已经成年的寡母来讲,丈夫死后要 夫丧从子 。但是(唐律对于子女还是那样幼年的寡母身份有了重新规定,她就成为家里的家长,拥有对子女的家长权、经济管理权和主婚权,同时也要尽对于子女教育的义务。不过相比之下,女性家长权的行使比男性要受限很多124。 二、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唐代女性最为重要的一种家庭地位,也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地位讲明最为透彻的一类身份。在夫妻关系上,唐代律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两部分,首先是 夫尊妻
5、卑 思想的继续蔓延,第二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要求丈夫要 敬妻 。 1 .夫尊妻卑 。对于 夫尊妻卑 思想来讲,唐代首先表如今法律层面上,把妻子、女性地位视为 卑幼 ,而且假如妻子冒犯丈夫或者犯其他罪行,那么惩罚将会很严重,罪行要比丈夫触犯妻子更为大。比方(唐律中就规定,假如丈夫殴打妻子致其受伤的,那么要 减凡人二等 ,而妻子殴打丈夫使其受伤就要量刑一年,更为严重的要三年,殴打丈夫致其死亡则会被斩首。第二 ,夫尊妻卑 的思想还表如今 妻从夫 上,这就意味着唐代的女性不具有独立地位,而是应该遵从丈夫。对于妻子的法律规定也以丈夫为主,这就突出表如今对部分特权阶层的女性处理惩罚时,量刑的轻重和等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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