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获得知识产权中尚未取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法学硕士论文.docx
《夫妻一方获得知识产权中尚未取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法学硕士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夫妻一方获得知识产权中尚未取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法学硕士论文.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夫妻一方获得知识产权中尚未取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法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 夫妻一方获得知识产权中尚未获得收益的归属问题【第7部分】 第五章 夫妻一方获得知识产权中尚未获得收益的归属问题 纵观我们国家婚姻家庭法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的归属问题始终是业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知识产权和一般财产权不同,其本身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有、受权、使用等行为又会附带各种经济利益。下面着重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收益的概述 知识产权根据范围不同能够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定义。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
2、述,其广义能够概括为人类的智力所创造的所有成果,华而不实包括版权及其领接权、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三项内容、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权利、科学发现相关的权利、所有在科学、文艺及工商业范畴内智力活动所构成的结晶及权利。从狭义上来看,知识产权的范围则小了很多,即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对于夫妻财产范围内的的知识产权相关权益来讲我们需要从理解知识产权的载体即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本身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财产权益来理解。 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其价值的理解不能简单从物质属性上去分析,也就是其并不能完全被货币价值所衡量,同样也不能简单从精神属性去分析。我们之所以把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定性为知
3、识产品就是不仅使其区分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强调其是由知识所创造的,同时对于知识产品的产品内涵来讲其也反映了这一智力成果的财产属性的权利。回到知识产权,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这一点同我们理解物权和债权相类似,但是其在内在属性上不仅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的性质。知识产权从构成上来看,本质上是特定对象的智力和劳动的结晶,同时这些智力和劳动活动的投入又反过来与特定对象息息相关。关于这一点在下文的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分析中也有所述。 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理解则较为复杂,学界的理解较为繁多,总结来看有下面几种讲法。一是以为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转让或许可别人使用自个着作权、专利权、
4、商标专用权和发明权所得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来源于别人使用知识产权所支付的对价。二是以为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排除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后所获得的收益。三是以为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一种因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或投资、施行等获得的收益。 从整体上来看,第三种讲法更为全面和科学,第一种讲法仅囊括了知识产权在转让和许可经过中的价值具体表现出,第二种讲法排除了知识产权人本身通过投资获得相关收益的内容,第三种讲法则即包括了知识产权人通过不同的途径,即通过流通假手别人或本身实行投资,来具体表现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并获得收益。这也很好具体表现出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完好的权利本身的权利与权能相结合的符合属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相关
5、内容的辨析 一、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不是孳息 本文第三章中对 孳息 这一概念作了分析和理解,而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问题而言,其能否能够归结为一种个人财产的 孳息 的问题是明确和判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尤其是尚未获得的收益在夫妻之间归属的重要一环。这里的 孳息 任然沿用本文之前的狭义定义,即是指因权利或物而产生的收益。从(解释三对孳息的归属的定义来看,孳息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对知识产权而言,其本身由于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而能否能够认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解释三中所讲的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呢,显然逻辑上是有站不住脚的。从对知识产权的收益来看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
6、妻双方共同所有。且本收益为已经获得或明确能够获得的收益,可见婚姻法在立法上并没有对将知识产权的收益简单地归属于一方财产的孳息中,而是单独对其归属情况做了讲明。 二、知识产权不同阶段与婚姻关系存续的辨析 对于知识产权的构成和之后的获得而言,其并不是一个霎时构成的行为,不管是智力创作本身、获得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因知识产权而获得收益,这一系列的行为均是一种比拟长的时间经过。一般而言我们能够把知识产权分为四个经过,第一经过是智力创作并构成相应的结晶的经过;第二经过是从获得智力结晶之后到获得本质上对应的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批等经过;第三经过是权利人在获得知识产权之后,通过行使知识产权或已经行使了知识产权并
7、因而获得收益的经过如无后续投资等行为,则不进入第四经过;第四经过则是权利人通过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投资,并在投资后能够等待的但不明确的获利的经过。 能够讲关于知识产权的不同阶段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段的不同匹配,相对应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能够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假如婚姻关系开场于第四经过,那么很显然对于这种不明确的获利和受益,根据(解释二中所述均能够将这部分受益算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假如婚姻关系开场于第一到第三个阶段,即知识产权的收益部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根据(解释二中 实际获得或者已经明确能够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怎样对财产性收益的性质进行界定则是决定收益权归属的关键,但这点在实践上
8、仍充满争议。详细界定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在(解释三中完全没有牵涉。 三、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范畴内的归属 紧接上面的问题就引出了学界对于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关系范畴内的不同归属认定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以为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的收益是一种等待权,其以为在假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别人订立了相关的合同使知识产权发生或明确将要发生财产收益的,很显然对这些有形的或者较为明确的财产收益能够归属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假如在这些收益并没有通过合同等形式固化或者明示的情形下,该观点就以为这项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的财产收益是一种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一种财产收益的等待,这项等待权没有明确,自然也就部门算作为夫妻共同
9、财产予以归属和分割。从字面上来理解,该讲法将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的财产收益视作一种等待权,那么根据民法相关的精神来理解,等待权是一种处于向既得权过渡的一种阶段性的权利,是一种尚未具备既得权成立的要件,但是在将来可能具备相关要件的一种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一种在生成经过之权利,即一种权利还没有完好完全的表现形式,但处在获得完好完全形式的预备阶段的权利。但即便如此我们也能难就如此认定这部分等待权的将来收益归个人的结论,法律上对等待权的成认是建立在对该项可能发生之权益的保卫,而非旨在确定该项将来权益的归属,如对债权人的等待权保卫、保存所有权的买卖、后位继承人的保卫等,我们很难直接推断出等待权与尚未获得收益归
10、夫妻一方的结论。 第二种观点是以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权利产生的财产收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尚未获得的财产收益根据人身权的属性,理应归附于知识产权人一方。从字面上来理解这种观点即成认了至(解释二至今按照法律被所有人认可和实行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权利产生的财产收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讲法,又对尚未获得的财产收益以人身权的专有性做出仅属于知识产权人一方的收益,能够讲是前后有理解上的矛盾,既然存在了法定上已经产生财产权益共同归属认定,而且产生该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本身也是具有一脉相承的人身属性,那么就不能也不应该直接推断未产生收益部分归属个人的结论。 第三种观
11、点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不管是明确的和已经获得的,还是尚未获得或有所等待的,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观点的适用范围比拟狭隘,其要求适用观点的知识产权的获得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非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其以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部分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伴生的,因而已实现和明确的财产收益和尚未实现的财产收益本质一样,因而该两种收益本质上是一体的。从字面上来理解这种观点是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一致的一种讲法,即根据中国婚姻法的原理,夫妻婚后所得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经过是一种权利确实定,而不是对于详细财产的实际占有。该观点同时也兼顾了对非知识产权方的权
12、益的公平性保卫,肯定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定的价值。但该观点也有一下瑕疵,其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中例如专利和着作权的获得并非是经过同样时间段,即着作权是着作权人在创作后即刻获得的,但专利权却是需要一定的行政审批流程,很可能出现专利权人在完成智慧结晶到获得专利权的经过中离婚的情形,那么再离婚后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理应归于个人所有,这一点对非知识产权方是较不公平的。另外,假如智力结晶在申请知识产权前既被创作一方转让申请权的,其产生的收益也就很难去按照这种观点去界定了。 第四种观点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不管是明确的和已经获得的,还是尚未获得或有所等待的,都应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