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岛屿的法律性质及新问题,国际海洋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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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岛屿的法律性质及新问题,国际海洋法论文摘 要: 世界范围内的人工造岛实践引发了诸多的争论,华而不实关于人工岛屿的含义和法律地位问题尤为突出,怎样区分 岩礁 与 岛屿 ,人工岛屿到底是不是岛屿,有无岛屿所享有的对各项水域的管辖权,公海自由原则能否包括了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人工岛屿概念的界定,根据公约在各个海域中分别对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管辖权归属和国际责任予以阐述,最后针对新的问题指明了自个的观点以期完善相关规则体系。 本文关键词语: 人工岛屿; 岛礁之争; 管辖权; 国际责任; 海洋法;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与目的,不可否认的是,世界范围多个国家或组织在海上建设了人工岛
2、屿或者正在建设人工岛屿,我们国家也于近年介入到了人工造岛实践,由于当前国际法在相关问题中的规定比拟模糊,故人工造岛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大量和复杂的法律问题,主要争论集中于对人工岛屿的界定和它的法律地位这两方面。 岩礁 与 岛屿 怎样区分?人工岛屿是岛屿吗?若是,则每个岛屿都拥有自个的领海等权利水域;若不是,那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怎样来界定,人工岛屿上的居民的生活和活动又该怎么来调整?公海自由原则,能否包括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一、人工岛屿的定义 出于各种原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人工岛屿作出明确定义,但若要理清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对它的概念作出界定。当前国际法学者们对人工岛屿的详细定义
3、各执一词,但是核心内容基本类似,详细来讲要知足下面四个要件才可称为人工岛屿: 第一,人为因素在它的构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海水环绕四周,且在涨潮时高于海面。 第三,具有陆地特征,主要由泥土、沙石或珊瑚礁等自然物质构成,而不是纯粹的由钢铁、混凝土等人工物质构成。 第四,被永久性地固定于海床之上。 二、人工岛屿的法律性质 要界定出人工岛屿的法律性质,核心就是要厘清它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关于人工岛屿的质疑和争议也主要是在于它是何法律地位,一方面需要明确它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就要从不同海域建造人工岛所牵涉的管辖权和国家责任入手来作出分析。 一人工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 1人工岛非海洋法意义
4、上的岛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对岛屿的定义中排除了任何的人工岛,在(公约第60条中明确规定人工岛屿不具有岛屿的地位,没有自个的领海,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划界。固然人工岛屿不产生任何海洋区域,但允许沿海国在它的周围设置安全区,不超过500米的距离。故人工岛区别于自然岛屿,它不具有海洋法意义上岛屿的地位。 2人工岛在划定领海基线中并无作用: 根据(公约第8条的规定,在划定领海界线时,出海最远的永久海港工程若在整个海港系统之内,则应该把它视为海岸的一部分,即沿海国可由于海港工程扩展自个的领海范围。但是(公约为了限制沿海国的这种权利,又在第11条中明确规定,人工岛屿和近岸设施不得视为永久
5、海港工程,这样就明显排除了人工岛在领海基线确实定中的作用。 二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 1. 领海和内水上的人工岛屿: 由于沿海国对内水和领海享有绝对主权,故固然国际公约并未对沿海国在该区域建造人工岛屿作出明确规定,但并不影响它的此项权利。只要沿海国不违犯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不影响他国船舶享有的无害通过权,不毁坏海洋环境,完全能够根据本国的需求进行建设。但是其他的国家或组织未获得沿海国的同意,无权在沿海国的该区域内建设人工岛屿。 2. 毗连区上的人工岛屿: 毗连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区域,它的法律地位与领海不同,沿海国对毗连区并不享有主权,而只是对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一定管辖权,而
6、且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制并不及于它的上空。公约并未赋予沿海国在该区域建造人工岛屿的权利,但也没有禁止。纵观公约体系和国际法相关原则,我们能够推断出沿海国享有在毗连区建造人工岛屿并有效管理的权利。 3. 专属经济区上的人工岛屿: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二百海里的区域。根据(公约第60条规定,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专属建造权利或受权建造和管理人工岛屿的权利,它的专属管辖权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等方面。沿海国能够在人工岛屿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并能够采取适当措施来保障人工岛屿的安全和航行的便利。经过的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条约,尊重该安全地带。 4. 大陆架上的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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