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劳动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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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劳动法保护的现在状况及问题,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指大学最后一学年的毕业生,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和工作。高校毕业生劳动就业除了构成传统劳动关系外, 还能够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高校毕业生创业牵涉劳动法的分类适用, 需从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及其调整形式, 以及社会保险机制和立法体系的健全等方面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法保卫机制。 本文关键词语:毕业生; 就业; 劳动法; 在劳动用工领域, 高校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群体, 理论和实务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经过中能否适用及其怎样适用劳动法问题一直存有争议。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仅牵涉劳动立法、政策背后的公
2、共政策和社会性因素, 也牵涉就业、创业、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界定标准, 还关涉劳动者的分层保卫与劳动法分类适用等问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体系的构建, 是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法制化的基础, 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经过中的劳动法适用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深切进入、系统研究, 以期有助于劳动立法的完善。 一、相关概念及研究范畴的界定 按我们国家当下高校教育形式及进程来看, 大学生就业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利用学业之余在校内外的兼职, 此种就业以勤工俭学为主要目的;二是各种形式的实践教育和教学实习, 以教育和教学为主要目的, 本质是一种实践教学;三是
3、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或毕业实习, 此种用工以就业为主要目的, 本质上是一种岗前培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教学 (1997) 6号) 相关规定 (1) , 高校毕业生一般是指应届毕业生, 详细是指进入大学教育的最后一学年起算至正式毕业。讨论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劳动法保卫问题, 需厘清相关概念以及本论题所涉范畴。 1. 就业与创业:基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之实践 就业和创业是一组基于就业立法、政策及社会统计层面上的概念, 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实践经过。一般而言, 就业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从事劳动的人, 从事能够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合法的社会
4、经济活动 (杨德敏, 2020) 。就业的概念范畴要大于创业, 即无论是创业还是作为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都属于就业或称广义上的就业, 而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就业, 或称劳动就业, 可以称为狭义上的就业。 2. 实习与见习:劳动政策层面的考察 在当前的劳动立法、政策框架下, 与实习有关的概念体系颇为复杂, 大致能够分成两个层面分析:其一, 实习概念体系本身的界分;其二, 实习与见习、试用等概念的区分。一般意义上, 我们将高校学生的实习分成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 (就业实习) 两大类。假如将高职院校相关实习的种类也纳入进来的话, 还包括跟岗实习、顶岗
5、实习等。华而不实, 跟岗实习相当于教学实习, 而顶岗实习则相当于毕业实习。 见习制度在我们国家当下就业政策体系下, 有一般的见习和就业见习两种。华而不实, 就业见习与实习一样, 本质上属于就业促进政策范畴, 其典型特点在于就业的关联性和就业的准备性1。一般的见习则类似于试用, 是已进入就业状态并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后的试用制度。 据上可知, 高校毕业生就业从经过来看, 有就业实习、就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就业等经过;从就业形态来看, 有劳动就业和创业两种;从法律适用来看, 有劳动立法和政策的适用, 也有其他立法和政策的适用问题;从牵涉的相关主体及其行为方式来看, 有和高校对就业促进、服务及保障
6、。本文研究视角和范畴限于高校毕业生毕业 (就业) 实习、就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创业中的劳动法适用等法律问题。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现在状况与问题 当下,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 理论和实务界关注较多的是毕业生失业及其原因分析和毕业生就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构两大领域。但就劳动立法和政策层面而言,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的关注呈现下面特点: 第一,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调整, 劳动立法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如前所述,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 实际牵涉毕业实习、就业协议、就业促进、就业保障、就业扶助、劳动就业、创业等多种形态, 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注主要是以方针或政策的形式促进和保障就业,
7、 而忽略了就业经过中的劳动法适用和保卫问题。比方,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指出: 促进以高效毕业生为重点的就业 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合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实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 2, 等等。 第二, 当下劳动立法关于劳动者、劳动关系界定标准的传统性和模糊性, 阻却了毕业生就业劳动法调整的有效性。由于我们国家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和劳动关系的界定只是以排除和列举的方式确定, 故而对高校毕业生能否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 一直存有争议。其主要的争议是毕
8、业生获取毕业证之前在用人单位实习或工作能否属于劳动关系?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知, 会牵涉劳动法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参与时间和参与程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公报案例支持认定为劳动关系3, 但相关劳动立法尚未明确。 第三, 现行劳动立法的滞后性, 无法应对灵敏化、自由化的用工形式, 进而导致劳动法在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存在制度缺陷。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两点:其一, 高校毕业生创业怎样适用劳动法?换言之, 高校毕业生创业阶段能否应不分差异不同地同等适用劳动法?这一问题本质上属于劳动法的分类适用问题;其二,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组织构造和劳动用工形态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 组织的扁平化和小微
9、化、劳动用工的灵敏化和自由化已成趋势。现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正好顺应这一潮流, 但现行劳动立法尚未做好相应的制度准备。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就业协议的法律关系定性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和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 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 大致有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特殊民事合同和特殊劳动关系等多种观点。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能够不签订劳动合同 的规定可知, 劳动立法的本意是劳务关系。基于高校毕业生群体的特殊身份而言, 持特殊的民事合同和特殊的劳动关系的观点一定程度上也能成立, 但似乎不能解决理论和实践
10、中的问题。笔者以为, 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经过所经历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劳动形态, 能够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外包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 1. 劳动关系:毕业实习及标准化的劳动就业 我们国家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和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或方式方法是列举加排除, 正是基于高校毕业生仍然是学生的身份而将其简单排除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本质上这是基于一种政策的考量。实际上, 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 资本雇用劳动 , 凡存在雇用劳动即符合劳动关系之本质特征。因而, 高校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和工作, 无论是从年龄还是劳动能力, 亦或是工作的状态等角度, 完全符合 雇用劳动 特征。事实上, 大四毕业生就业实习和工
11、作, 只需认定下面三个条件就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大四毕业生的学年界定;以就业为目的;实际提供雇用劳动。 此处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 三方就业协议 (下称 就业协议 ) 的定性及其与 劳动合同 关系处理。关于就业协议的定性, 学界主要讨论其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亦或是特殊的民事合同?本文以为, 就业协议的定性问题其实是伪命题, 理由有三:其一, 就业协议只是在劳动力市场化经过中, 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而出现的临时的、政策性的产物, 随着劳动力运行和管理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不断推进和成熟, 就业协议理应退出历史舞台;其二, 就业协议存在的目的在于方便国家、及高校对大学生就业的管理和调控, 本质上是
12、一种计划经济的思维, 具有浓烈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 与市场经济的理念和精神相悖;其三, 要求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对促进就业、保障就业、保卫劳动权益等均未具体表现出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反而却增加了对毕业生的束缚。因而, 在大四毕业生就业实习和工作纳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适用范畴后, 就业协议并无存在的价值。 2. 非标准劳动关系:基于灵敏雇用形态的就业方式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 社会构造、组织构造及劳动用工形态均发生根本性变革。以用工方式多元化和工作方式弹性化为主要特征的灵敏化的用工趋势开场显现。华而不实, 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项目用工等灵敏化的雇用形态迎合了当下的市场需求, 十分是大学毕业生就
13、业的多元化需求。比方, 非全日制用工就十分合适有一技之长, 能够为多家单位提供专业服务的毕业生就业方式;劳务派遣形式则十分合适对自个专业方向和就业方向乃至于将来的职业规划比拟模糊, 需要一段时间探索和历练的毕业生。当然, 此处的非标准劳动关系, 其前提仍然是劳动关系, 只是相对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而言比拟灵敏罢了。 非标准劳动关系可以称为特殊劳动关系, 如有学者基于 大学生一方面在学校接受教育和管理, 但同时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的现在状况, 将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定位为特殊劳动关系 (付静怡, 2021) 。笔者以为, 将非标准劳动关系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个渠道或重要方式, 看重的非标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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