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条例_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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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留证或已取得外国国籍在编教职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均由南京大学审批并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四条上述人员因公赴港澳考察、访问、与会等,在外停留时间超过30天者,由南京大学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上述人员赴港澳地区任教、培训、合作研究、应聘工作、就读等,在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与因公出境校内审批相同),自行前往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事务管理处办理因私赴港澳通行证。 第六条涉及以下人员和情况的出访须报教育部审批: 1 现职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 2 学生或学生团组赴台; 3 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如有关南沙群岛、钓鱼 1 岛主
3、权、台湾、西藏以及我国与邻国领土纠纷等问题; 4 人权问题,包括有关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等; 5 民族、宗教、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人道主义干 预、国内选举问题等; 6 台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国际组织举办的、或 台湾派代表参加的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 7 有复杂政治、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如蒋经国基金 会、国际教育基金会及其它有“统一教”背景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国际大赦组织、扶轮社等)参与的国际或双边活动; 8 同邻国关系中存在的敏感问题,如东南亚地区的华 人、华侨问题,某些历史人物评价、历史疆界划分等; 9 有关北约东扩和有关国家要求加入北约问题; 10 国际上
4、特别关注和有争端的热点问题,如朝鲜半岛 及东北亚安全、国家间领土争议或国内民族矛盾等; 11 前往处于战乱状态以及根据联合国决议对其实施 制裁或采取维和行动的国家和地区等; 12 国家安全问题(如军控、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 能影响国家关系的出访; 13 同未建交国家之间的团组互访和人员往来; 14 其他重大事务出国访问或与会。 第七条赴台人员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我校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国家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或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2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校内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送国际处或台港澳办初审,并报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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