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消防管理办法[批准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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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能源北京能源投资投资(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EIH-216.10-08-2010 消防管理消防管理规定规定 Regulations of firefighting 2010-07-30 发布 2010-07-30 实施 北京能源投资北京能源投资(集团)(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发 布布 安全管理 Q/BEIH-216.10-08-2010 I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1 5 管理活动内容与办法.2 5.1 总则.2 5.2 机构及职责.2 5.3 消防安全管理.3 5.4 防火重点部位
2、动火管理.5 5.5 发电厂和升压站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7 5.6 消防设施与产品管理.9 5.7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11 5.8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1 5.9 消防检查的内容.12 6 检查与考核.12 附录 A(支持性附录)一级动火工作票(票样).14 附录 B(支持性附录)二级动火工作票(票样).15 安全管理 Q/BEIH-216.10-08-2010 II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国家和投资
3、者的财产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同时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本标准代替京能集团2010252 号消防管理制度 附录 A、附录 B 为支持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臧电宗 本标准修改人:梅东升 储炳南 吴莉娟 本标准审核人:梅东升 本标准复核人:关天罡 本标准批准人:郭明星 本标准于 2007 年首次发布,2010 年 5 月第一次修改,本次为换版修改 安全管理 Q/BEIH-216.10-08-2010 1 消防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京能集团消防管理职
4、责、内容与办法。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 61 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原电力工业部 1994 电安生1994227 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原电力工业部 DL50279
5、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3.1 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级消防安全管理,以本企业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以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以各运行值长、班组长为本运行值、班组第一责任人.3.2 四大 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3.3 一级动火区 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例如:燃油库(罐)区、燃油泵房及燃油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油码头、制氢站及氢气系统、天然气升压站及天然气系统、汽轮机油系统、蓄电池室、控制室、调度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及各子公司确认的一级其它
6、部位和场所。3.4 二级动火区 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3.5 子公司 是指各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的统称。4 职责 4.1 安全与科技环保部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4.1.2 负责对消防管理工作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安全管理 Q/BEIH-216.10-08-2010 2 4.2 子公司 4.2.1 负责执行本规定,并组织本企业相应标准的制定。4.2.2 监督、检查本企业消防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5 管理活动内容与规定 5.1 总则 5.1.1 各子公司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
7、施细则,经公司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5.1.2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5.2 机构及职责 5.2.1 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负责京能集团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5.2.1.1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5.2.1.2 组织制定京能集团消防管理制度。5.2.1.3 部署各子公司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5.2.1.4 组织京能集团内防火隐患检查,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5.2.2 各子公司接受当地政府及集团公司的消防
8、安全监督,并对本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承担直接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5.2.2.1 一级消防安全管理,以本企业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厂防火隐患检查,落实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本企业分管消防的行政副职主抓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2.2.2 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以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2.2.3 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以各运行值长、班组长为本运行值、班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运行值、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2.2.4 各级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
9、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群众化。5.2.2.5 各子公司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并设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内外消防业务,制定修改消防规程,编写企业各类消防管理制度,行使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培训、考核等职责,全面负责企业消防人员、设施、装备、器材的管理工作。5.2.2.6 各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并设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及相关人员与队伍的消防培训及相关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2.2.7 各子公司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各部门、专业、班组、岗位应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
10、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义务消防员不少于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员应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会使用救生器材,会报火警,会操作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5.2.3 各子公司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安全管理 Q/BEIH-216.10-08-2010 3 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企业或者委托管理的企业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企业和使用企业的建筑物,各
11、产权企业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5.3 消防安全管理 5.3.1 各子公司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5.3.1.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3.1.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5.3.1.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5.3.1.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3.1.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
12、火灾隐患。5.3.1.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5.3.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5.3.2 发电企业、易燃易爆物品的供应销售企业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5.3.2.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3.2.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5.3.2.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5.3.2.4 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5.3.3 各子公司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或委托消防队伍,消防人员及消防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市消防机构审批、验收。
13、5.3.4 各子公司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规程、火灾扑救预案及应急疏散预案。各应急处理预案由消防主管负责制定,由安监部门负责审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消防制度、规程,火灾扑救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每年进行补充、修改。5.3.5 发电企业、易燃易爆物品的供应销售企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企业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5.3.5.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14、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 Q/BEIH-216.10-08-2010 4 4)消防安全标准;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3.5.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
15、料;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8)火灾情况记录;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 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 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 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5.3.6 发电企业、易燃易爆物品的供应销售企业之外的各子公司将本企业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5.3.7 发电企业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设计、施工应遵循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中的防火设
16、计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政府消防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电缆的敷设及孔洞的封堵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3.8 发电企业所有生产及经营场所消防器材配置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5.3.9 各子公司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火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参加部门及企业举办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5.3.10 生产、储存、运输、使
17、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5.3.11 建立消防检查制度,各子公司每月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每日进行防安全管理 Q/BEIH-216.10-08-2010 5 火巡查。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限期整改。防火重点部位实行公司月检查,部门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工作人员班前检查的安全巡检制度。重大节假日期间,各子公司要组织开展
18、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5.3.12 定期举行消防培训和消防活动,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少于一次。5.4 防火重点部位动火管理 5.4.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存放区、油罐区、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天燃气升压站、氨储存区、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子公司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5.4.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防火重点部位要悬挂明
19、显的禁烟禁火的安全警告标志。油罐区、制氢站、天然气升压站建立严格的出入制度,履行人员进、出登记手续。5.4.3 动火级别 各子公司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5.4.3.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5.4.3.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各子公司一级防火重点部位和二级防火重点部位的确认、划分,由消防主管认定,安监部门审核,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报相关消防主管部门备案。5.4.4 动火审批权限 5.4.4.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主管审核,本
20、企业分管消防的行政副职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5.4.4.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5.4.4.3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本企业分管消防的行政副职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票样见附录 A、B。5.4.5 动火的现场监护。5.4.5.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核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当值运行人员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5.4.5.
21、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5.4.5.3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与前次动火作业时隔 2 小时以上或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安全管理 Q/BEIH-216.10-08-2010 6 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5.4.5.4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 24h 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易燃易爆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
22、动火控制浓度见下表 易燃易爆物品名称 氢气 天然气 粉尘(煤)浓度 体积含量 小于 0.4%体积含量 小于 1%小于 20g/m3 5.4.6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5.4.6.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5.4.6.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5.4.6.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检修人员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工作人员布置动火工作
23、,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4.6.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4.6.5 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安全管理 Q/BEIH-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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