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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规定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内部审计准则、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股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专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股份公司规章制度,对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审查、核实和评价,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
2、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股份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部。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具体审计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股份公司的
3、内部控制建设。股份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接受深圳市审计局以及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经审计委员会提名后由董事会选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和
4、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股份公司董事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职权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责:(一)对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二)对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三)对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
5、投资企业总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五)对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专题审计;(六)评价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检查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七)检查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八)检查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正确性。(九)检查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十)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检查股份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
6、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股份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
7、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十二)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对其进行指导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 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股份公司总经理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于
8、每年年底制定次年的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和主要审计任务。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各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则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审计方案,并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三)具体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
9、目的内容和审计工作的要求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四)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项目负责人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 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复核后的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股份公司总经理,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根据被审计
10、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效果情况,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及人员安排。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委员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八)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整理审计资料,并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的概述;(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四)初步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在计划、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阶段。第十七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质量,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实施过
11、程中必须做到:(一)取证材料全面、完整,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字、盖章;(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检查是否取得足够的证据;(三)处理问题必须有法规和事实依据;(四)审计报告实行层层把关负责制;(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项目审计档案。第五章第五章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十八条 外部审计是指受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的委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股份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评估等的专门工作。外部审计工作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机构、或通过财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在股份公
12、司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外部审计为股份公司和投资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外部审计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内部审计机构需要考虑双方的工作,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性工作。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
13、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第六章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股份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股份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合股份公司。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签发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签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订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订 二二 OO 七年九月三十日修订七年九月三十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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