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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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管协议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1 九、基金收益分配.14 十、基金信息披露.15
2、 十一、基金费用.1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9 十五、禁止行为.2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1 十七、违约责任.2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24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琅东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中外
3、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营业期限:50 年(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4、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制订。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托管协议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5、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托管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5、基金投资银行存
6、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一)、(二)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7、式通知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8、报告。(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9、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协议(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包括
10、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11、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二)募集资金的验证(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1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后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托管协议(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除满足开展基金业务需要以外的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13、动。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五)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五)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14、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托管协议(六)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
15、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六)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
16、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17、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合同正本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保存期限
18、不少于十五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以回函的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
19、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指令的内容(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其他款项收付指令以及基金托管人应执行的投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确认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20、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并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 托管协议 性进行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21、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5、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如有错误,应及
22、时通知托管人取消或修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给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
23、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程序(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 托管协议 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之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七、交易及
24、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
25、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等委托协议,并依法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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