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肥料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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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肥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包括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以及农业部登记管理的、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其它肥料。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与管理工作,以及绿色生资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二章 标志许可第四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农业部或农业
2、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2000)要求。第五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三)微生物肥料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产品执行标准;(六)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七)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九)企业质量管
3、理手册;(十)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十一)产品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协议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十二)其它需提交的材料。第六条 同类产品中,产品的成分、配比、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第七条 审核程序如下:(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1、材料审查(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申报;(4)产品成分是否明确、完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5)企业质量管理
4、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2、现场检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二)初审和现场检查合格的,报送协会。 (三)协会收到初审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1、企业需补充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2、需加检的产品,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抽样,送检;3、必要时,协会可派人赴企业检查,复审时限可相应延长。(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
5、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五)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第八条审核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九条按照协议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协会缴纳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第十条完成上述事项后,由中心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第三章标志使用第十一条 绿色生资肥料产品的类别编号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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