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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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六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
2、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
3、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一)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县政建20153号)。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
4、银行开设的预储金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工资预储金制度。(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
5、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县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三)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县政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储备应急周转金500万,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三、依法
6、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
7、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三)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
8、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上访的,县政府迅速派相关部门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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