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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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表(二)地下矿山一、矿山井巷1、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执法依据:GB16423-20066.2.1.22、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
2、距不大于0.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执法依据:GB16423-20066.1.1.63、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执法依据:GB16423-20066.1.1.8、6.1.1.94、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
3、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执法依据:GB16423-20066.1.6.5、6.1.7.1、6.1.7.2二、运输和提升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执法依据:GB16423-200
4、66.3.1.1、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2.23、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每班上下井时间表;-信号标志;-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执法依据:GB164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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