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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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主动推动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法制建设,各地企业治乱减负都有新成效。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最新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违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企业供应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其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二)依法受理和调查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看法;(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四)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
3、根据各自的职责,协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次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书目,并予以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收费标准发生改变的,应当刚好公布。未列入书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书目,但超出书目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4、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第八条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三)根据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四)运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免费发送企业。第九条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查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状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第十一条行政
5、机关对企业实施罚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运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专用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款必需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挪用。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值要求。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实行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第十四条税务部门、金融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
6、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支配,注意效率,保证质量,避开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检查内容;(三)检查时限;(四)实施检查的人
7、员及其负责人。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企业出具书面看法,并将书面看法抄送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将检查的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企业和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状况,将检查资料供应给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对能够利用的检查资料应当加以利用,避开重复检查。第十八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与被检查企业供应的消遣、旅游等活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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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企业 负担 监督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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