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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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校车标准同时对限速装置、乘员数量限制、急救箱配备、照管人员座椅配置、专用校车标记灯、停车指示牌、行驶记录仪录像监控系统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下文是校车平安管理条例草案,欢迎阅读! 校车平安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平安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依据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运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
2、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意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供应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须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供应便利;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学生上下学须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五条 校车平安管理应当遵循主动预防、
3、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供应者、学校和家庭相互协作的管理模式。校车服务供应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平安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平安担当主体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供应便利,帮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扬交通平安学问,关注学生乘车平安。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实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状况,对校车服务供应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赐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
4、方法另行制定。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便利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刚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其次章 校车管理机制第八条 校车平安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平安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县
5、(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担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教化行政部门对校车平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三)做好校车运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平安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平安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五)负责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驾驭学生上下
6、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平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审查校车运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看法;(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记核发工作;(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运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根据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
7、优先通行;(七)帮助教化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对校车服务供应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平安教化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平安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化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平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审查校车运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看法;(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马路平安通行技术条件,消退平安隐患,根据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报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三)监督汽车修理企业落实校车修理质量保证期制度;(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供应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
8、平安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赐予惩罚。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在校内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记和交通平安警示牌,完善校内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平安教化,向学生讲解校车平安乘坐学问和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演
9、练;(二)会同校车服务供应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平安管理制度,支配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平安管理;(三)制定校车平安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供应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并向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运用无平安保障的交通方式,刚好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的行为;(五)帮助、协作有关部门对校车平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校车平安接送方案,根据规定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平安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施
10、;(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平安管理;(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平安教化,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五)根据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平安维护,建立平安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平安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修理,消退平安隐患。供应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二)发觉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
11、、饮酒后驾驶、不根据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峻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阻碍行车平安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平安落座、系好平安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急行为;(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协作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平安。激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的行为。第三章 校车服务供应其次十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供应校车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供应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其次十一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平安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施。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化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其次十二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状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具体台账。第四章 校车运用许可其次十三条 校车
13、运用根据条例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校车运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其次十四条 校车服务供应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运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运用申请表;(二)机动车全部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
14、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八)校车平安管理制度;(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其次十五条 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看法。其次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看法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记灯、停车指示标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命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审查机动车全部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看法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公
15、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看法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化行政部门回复看法。其次十七条 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看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看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批准的,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确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运用许可批准确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化行政部门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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